关于印发《颍东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颍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02月03日 政策文号:颍东政秘〔2019〕2号 有效性:失效
关于印发《颍东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颍东政秘〔2019〕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现将《颍东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政府 2019年2月3日  颍东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依据《阜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阜政发〔2014〕8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上级下达资金、区本级财政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融资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第三条  政府投资重点用于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事业、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领域,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其他非营利性政府投资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以及抢险救灾应急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已有行业管理办法的交通项目,按照其规定执行。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严格控制项目投资,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第五条  成立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项目管理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经主管部门谋划后,上报区项目管理委员会研究审定,并确定项目法人。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  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做好本职工作。(一)政府投资项目谋划。担负有项目谋划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围绕各类规划、政策导向、资金投向、民生需求,积极谋划项目,并录入区级谋划库。区项目办及时汇总提交区项目管理委员会审定。(二)项目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办理项目立项、规划、节能、环评、用地等前期手续。(三)区发改委(物价局)负责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批复工作。(四)颍东规划分局负责协调市规划管理部门办理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设计方案。(五)区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筹措、拨付、监督管理工作。对预算投资400万以下的单体工程,采取非公开方式招标的,在区财政局采购中心进行招标。(六)区项目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库的管理,协调各部门推进项目工作。(七)区重点工程管理局负责实施区项目管理委员会交办的重点项目,按照项目“四制”要求,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项目竣工后,及时提交竣工验收、决算审计并移交给项目法人单位。(八)区审计局负责项目资金的审计,在收到决算审计报告后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工作。(九)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自行实施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区征补办、颍东国土分局、区住建局、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城乡执法局、颍东公安分局、颍东消防大队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项目计划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依法批准的颍东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专项规划,是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储备的重要依据。区发改委(物价局)负责征集、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和年度投资计划,做好储备库、培育库的项目管理,并会同区财政局、区住建局、颍东规划分局、颍东国土分局、区重点工程管理局等部门对提出的项目投资计划进行初步审查,报区项目管理委员会审定后,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及实施库。第八条  项目储备库建设以3年为周期,分3年项目储备计划、2年项目筹备计划、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其中:(一)列入3年项目储备计划的项目,方可开展前期立项工作;项目立项批复后,方可列入2年项目筹备计划范围。(二)列入2年项目筹备计划的项目,经区项目管理委员会审定后,方可开展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土地报批等前期工作。(三)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上年度政府投资续建项目;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已批准,资金已落实、征地供地工作已基本完成、拆迁已启动的项目;3.由区政府确定急需建设的项目。第九条  项目年度建设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须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报区项目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四章 项目建设工作流程 第十条(一)立项阶段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并报区发改委(物价局)审批。(二)方案设计阶段1.颍东规划分局负责协调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并负责协助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申报出具审查项目方案设计文件。2.项目单位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确定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工程咨询机构依据规划设计条件编制项目方案设计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同步开展土地、规划、节能、环保等各项前期工作。区重点工程管理局参与项目前期设计工作,并提出有关建议意见。3.区发改委(物价局)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审批工作。(三)初步设计阶段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组织设计单位依据审批方案设计文件,编制初步设计(含概算)。区发改委(物价局)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工作。(四)施工图设计阶段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组织设计单位依据审批同意的初步设计文件,开展施工图设计工作;委托图审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并向区住建局、颍东消防大队、市人防办、市农电公司等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图报审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工作。(五)重点项目移交阶段1.拟移交的项目,应手续齐全,具有立项批复文件、可研报告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施工设计方案、施工图、审图合格证、资金落实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环境评价报告批复、安全评价报告批复、规划图(或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文件。2.拟移交的项目,应已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具备净地交付条件。3.项目移交,须经区项目管理委员会会议审定后,方可移交区重点工程管理局。(六)招标阶段1.区重点工程管理局负责移交项目的施工、监理、检测等招投标工作,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工作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负责。2.区财政局负责招投标过程的监督管理,协调合同签订。(七)施工阶段1.区重点工程管理局负责监理、施工、检测及履约管理工作;负责申报办理安全措施备案申请、质量监督申请及施工许可;负责依据合同严格开展工程建设管理工作。2.区审计局负责跟踪审计。(八)竣工验收阶段1.颍东规划分局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协助做好规划核实工作。2.区重点工程管理局、颍东质监分局、颍东消防大队和项目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3.区住建局和项目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竣工备案。4.区审计局负责项目审计工作。(九)工程移交阶段1.完成竣工验收、决算审计后,区重点工程管理局应及时向区项目管理委员会递交工程移交申请。2.区项目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区项目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区重点工程管理局、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做好工程移交工作。3.区重点工程管理局应将工程实体及工程建设资料同步移交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十)质保阶段项目单位负责组织施工等相关单位开展质保服务工作,区重点工程管理局予以配合。 第五章项目建设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用地征迁各征迁责任单位应在规划设计条件明确,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完成土地手续的同时,及时启动征地拆迁、杆线迁移工作;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各征迁责任单位应同步完成征地拆迁、杆线迁移工作。第十二条预算编制代理机构及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区重点工程管理局建立预算编制代理机构及招标代理机构库,对计划实施的区政府投资项目,由区重点工程管理局和项目单位主管部门,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选定项目预算编制代理机构及招标代理机构,并报区项目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区重点工程管理局加强对预算编制代理机构的管理,明确工程量清单编制完成时限,一般原则上清单编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十三条监理单位管理区重点工程管理局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管理,在工程结算审计时,发现监理签字确认结果与投标文件、工程现场实际不一致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罚监理单位。第十四条与项目有关的供水、供电、燃气工程,且未纳入或不适宜纳入招标的,由区重点工程管理局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委托市自来水厂、市农电公司、市燃气公司实施。第十五条 区人社局负责牵头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区重点工程管理局、项目单位督促要求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予以配合。第十六条 对围标、串标、卖标、工程不能如期推进的,由区项目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颍东公安分局按照各自职能,对违反合同的企业,采取终止合同、没收保证金、取消工程计量、失信主体列入黑名单等措施进行处罚。 第六章资金管理及变更管理 第十七条 资金拨付(一)区重点工程管理局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向区财政局提出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区财政局审查后及时拨付资金。项目决算审计前,工程款支付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80%。(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成后,区重点工程管理局、乡镇街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组织编制完成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区审计局对工程项目价款和竣工财务决算开展审计。区财政局按照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等财政管理规定和程序安排支付资金。第十八条 变更管理(一)政府投资项目自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在实施期间确需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内容进行变更的,须在变更内容实施前向区项目管理委员会申请,待通过后,方可变更,未经批准变更的,不予审计,财政不得支付建设资金。(二)未经批准擅自修改施工图纸、调整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或因管理不善等造成投资增加的,由区监察委员会牵头,会同区发改委、区审计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情况核查准确后,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责任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和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  国家、省、市对使用中央、省、市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纳入重点工程管理局管理的项目,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备注:1.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指与项目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的部门。2.前期工作指完成施工图审查合格的各项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报批、规划、环评、安评、节能评估等)、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编制和报审工作。3.建设工程费用是指初步设计概算费用减去征地拆迁费用、设计勘察费用等各项前期工作费用,直接用于工程建设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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