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颍东区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颍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21日
政策文号:颍东政办〔2015〕2号
有效性:失效
关于印发《颍东区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颍东政办〔2015〕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第一条 为支持具有品牌优势的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盘活商标无形资产,更好地服务企业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50号〕和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阜政办〔2012)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是指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其合法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质押,从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取得贷款,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方式。第三条 提供商标专用权作为质押的借款人为出质人,接受商标专用权作为质押的贷款人为质权人。第四条 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必须以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专用权一并作为质押物。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不得作为质押物。一个商标有2个或2个以上共同所有人的,借款人为该商标的共同所有人。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一)借款人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已到且未续展的;(三)申请贷款期限超过商标专用权有效期的;(四)商标专用权存有争议的;(五)商标专用权已折价计入被质押的股权的;(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时,应持《商标注册证》和贷款人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并填写由贷款人提供的统一格式化申请书,签订质押合同和借款合同。第六条 拟质押商标的价值可由借贷双方协商评估认定,也可由借款人委托贷款人认可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商标价值评估报告认定。第七条 贷款人应对借款人借款理由,质押材料的真实性、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以及实现质权的可行性等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给予答复。同时,严格审查贷款的第一还款来源,审慎分析信贷风险和还款能力,合理核定申请人的贷款额度,确定利率标准。贷款额度以拟质押商标的评估价值为主要参考依据,由贷款人按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并可依照规定浮动。第八条 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后,出质人应在签订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持该合同和相关材料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或在该时间内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取得《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贷款人在借款人办妥手续,取得登记证后,应及时发放贷款。第九条 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以及因主债权债务转移或者其他原因而导致质权转移的,出质人应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变更登记、补充登记或者重新登记手续。第十条 商标专用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商标专用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第十一条 借款人按合同约定履行全部义务后,应当及时办理质押注销登记手续;贷款人应在合同终止的同时将《商标注册证》等相关证明资料交还借款人。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约定还款,贷款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依法行使质权,变卖商标专用权,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多余部分退交出质人,并对不足部分进行追偿。第十二条 建立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所形成的 损失,参照《阜阳市本级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阜政办〔2009)5号〕有关规定申请补偿。第十三条 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贷款人之间应加强信息交流。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银行业金融机构向 企业大力宣传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的所需材料、操作程序等内容;组织有意向的企业与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洽谈,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确定若干家企业作为办理的服务对象;协助银行业金融机构确定借款人商标专用权权属和是否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阜阳市知名商标等情况,并及时指导借款人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基本情况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十五条 区政府相关部门要协调、引导银行业、担保中心、金融机构创新开展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将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纳入对银行业、担保中心、金融机构的考核指标体系,做好与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相关的服务和监管工作。第十六条 对以中国驰名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的专用权作为质押的,贷款人可以优先办理。第十七条 颍东行政区域内的各贷款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操作程序。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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