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颍东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颍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2日
政策文号:颍东政秘〔2018〕2号
有效性:失效
关于印发《颍东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颍东政秘〔2018〕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现将《颍东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政府2018年1月12日 颍东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推动全区产业发展及转型升级,区政府决定设立颍东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为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颍东区政府发起设立,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政策性资金,主要用于投资颍东区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重大项目。第三条 区政府指定区属国有公司阜阳东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协调与管理。区政府设立颍东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产业引导基金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第四条 引导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使用和管理,且要符合颍东区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政策。 第二章 设立和管理第五条 引导基金总规模为5亿元人民币,首期规模为1亿元人民币。资金主要来源于区财政预算安排、自身投资收益以及引入其他出资主体等。第六条 成立由区政府领导,区金融办、开发区管委会、区发改委、区经信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国资委、区投融资管理中心、区招商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基金运作情况进行监督,并授权管理机构及基金管理人按市场化原则进行运作。第七条 受托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发布征集基金管理人公告,组织专家、中介机构对基金管理人或合作单位进行尽职调查,提交管委会确定基金管理人;(二)委托基金管理人按照市场化原则,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进行投资和投后管理;(三)对投资形成的相关资产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后续管理,负责实施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工作;(四)监督管理和适时检查引导基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管委会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第八条 引导基金委托专业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基金管理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发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证书”,实收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专业人员和规范的管理、投资、风控等制度;(二)有至少3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三)具有与国有企业合作成立基金的经历和案例,有至少3个投资企业成功的案例;(四)主要合伙人具有企业并购、上市等相关方面的经验和经历;(五)近三年内设立3只以上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股权投资基金;(六)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七)其他投资管理方面的业绩。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的选择确定按照如下程序进行:(一)公开征集。由出资人发布征集基金管理人公告,接受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报名。(二)尽职调查。出资人委托中介机构对报名的基金管理公司按照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尽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三)专家评审。中介机构聘请行政、投资、法务、会计等方面的专家对调查报告进行评审,形成初步意见。(四)集体决策。出资人把尽职调查报告、专家评审意见等提交监督委员会,由监督委员会讨论确定基金管理人。(五)网上公示。出资人在颍东区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周。(六)签署协议。出资人与基金管理人协商具体合作事项,签署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 第三章投资导向 第十条 引导基金重点投向符合颍东区产业发展导向的智能显示、电子信息等新兴产业以及精细化工、食品加工、机械制造等传统产业的改造升级项目。主要包括9大领域:(一)处于上市前阶段的外地企业投资的重大项目;(二)外地上市公司投资的项目或承诺收购的企业;(三)全国500强、民营500强及央企、省属国企等企业投资的项目;(四)在全国细分行业中处于龙头地位,且有行业整合带动能力的企业所投资的项目;(五)被知名VC、PE投资的企业总部转移或新上项目;(六)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的重大项目;(七)国家级高层次人才或知名高校科研人才带团队、带技术创业的企业;(八)投资3000万元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九)其他对颍东经济发展具有较强带动作用或者转型升级示范作用较强的重大项目。 第四章 投资运作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主要采取阶段参股、直接投资等模式运作。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引导基金与支持对象的资金同比例到位,阶段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3年投资期+2年回收期)。第十二条 管理机构进行投资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投资于在颍东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2)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3)不得投资于其他投资机构。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的退出:(1)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2)参股投资机构的其他投资主体不先于政府引导资金退出。(3)引导基金退出时,参股股权转让价格按照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退出后获得的投资分红和收益主要用于支付基金管理费及引导基金的滚动发展,未获得足额收益前,基金管理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第十五条 参股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按合同约定,剩余财产优先清偿引导基金。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参股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得干预参股投资机构的日常运作,若存在违法违规或偏离政策导向情况,出资人可按照协议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五章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委托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具体负责引导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并定期向监督委员会报告资金运作情况。第十八条 建立投后管理制度。基金管理人在完成投资后,要不定期现场走访被投企业,了解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并按月索要被投企业财务报表、财务分析,提供投后管理报告。基金管理人按照约定向被投企业派驻董事、监事等,并根据自身优势和资源,帮助被投企业成长。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股票、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只能用于存放银行和购买国债。第二十条 建立引导基金绩效评价制度,从放大带动、产业培育、税收贡献、企业成长等公益性指标以及收益、分红等商业性指标,对引导基金绩效进行综合评价,委托中介机构评价并出具报告。第二十一条 引入风险容忍和尽职免责机制。建立健全引导基金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在公益性指标较好且相关程序合规的前提下,允许引导基金存在一定比例无法收回和偿还的情况。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接受管委会和管理机构的监管和指导,管理机构对基金管理人未按本办法要求开展投资业务的,有权要求其进行调整或中止合作。第二十三条基金管理人每季度末要向监督委员会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第二十四条 管理机构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和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日常监督和绩效考核,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引导基金运作情况进行评估,必要时由审计部门对引导基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金融办会同区财政局、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限为5年,《颍东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颍东政秘(2016)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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