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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颍东区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颍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年07月22日
有效性:有效
关于印发《颍东区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颍东政办〔2009〕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颍东区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颍东区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改革,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科学理财,优化资源配置,增强政府统筹运用资金能力,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是指我区财政局管理的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非税资金、各类项目资金等。 第二章 预算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批复到单位的部门预算资金,由区财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具体组织实施预算执行工作,按月均衡拨款。第四条 除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区财政原则上当年不再办理追加预算。确需追加预算经费的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具体审批权限如下:一般情况下应遵循集体研究原则,0.5万元以下的(含0.5万元),由分管财政的副区长审批;0.5万元(不含0.5万元)到5万元的(含5万元),由分管财政的副 区长签署意见后,报区长审批;5万元以上的(不含5万元),提交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重大项目开支,需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议先后研究同意后,方可安排支出。第五条 经批准已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但没有批复到单位的专项项目支出,有关使用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报区政府审批。审批权限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政府性基金的管理 第六条 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中属应补偿给农民的土地补偿款,由分管财政的副区长签批。其他支出审批权限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 政府非税资金的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的政府非税资金必须纳入财政专户,按规定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区非税收入管理局根据部门预算和收入进度,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 第五章 上级追加的专项项目资金的管理 第八条 上级安排专项资金文件到位后,区财政局及时将项目资金从国库拨付到专户。第九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实行分管副区长负责制。各用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项目进度提出支出预算和书面申请,报请区政府分管该项工作的副区长审批后区财政局拨付。第十条 单位争取的工作经费,由分管副区长审批后区财政局拨付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单位申请追加预算的用款报告,送区财政局预算股进行登记,区财政局按月统计汇总向区政府报告。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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