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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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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芜湖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01日 有效性:有效
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芜市监函〔2023〕28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市局相关科室:《芜湖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局2023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芜湖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助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规定,落实并规范我市市场主体歇业制度,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全省“一改两为五做到”新要求,结合市局“查隐患、补漏洞、强监管、促提升”专项行动工作要求,强化制度和工作机制建设,聚焦当前市场主体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充分发挥好歇业制度作用,助力市场主体渡过经营困难期,持续增强市场活力,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二、适用范围在芜湖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市场主体)。三、歇业备案的程序规定(一)备案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间内歇业,并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歇业备案。申请歇业备案的市场主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不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交易相对人合法权益等情形。存在下列情形的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时对相关情况予以重点关注,依法依规予以处置:1.上市公司及涉及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市场主体;2.正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应当引导相关企业在歇业前分别移出名录、名单;3.已发放预付卡或者收取预付费用的市场主体,应当引导相关企业清还相关预收费用;4.存在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办案信息的;5.存在法院协助执行信息或者警示信息的;6.已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宜办理歇业备案的情形。(二)歇业备案程序1.市场主体自主决定歇业的,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歇业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向歇业市场主体出具《歇业备案通知书》(附件1),同时告知其办理歇业备案后以及恢复经营时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等。2.延长歇业期限的,应当在歇业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申请。(三)提交材料1.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附件2);2.歇业备案承诺书(附件3)。申请歇业的市场主体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需在《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中明确“歇业期间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应为真实准确、能够及时有效接收送达的法律文书的实际地址。申请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中填写歇业期间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歇业期间联系人应在登记联络员、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分公司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伙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中选择一自然人作为联系人并提供联系人的手机号码。申请人应当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四)歇业期限市场主体首次申请歇业后,可以在期限届满前申请延长歇业期限,也可以在恢复经营后再次申请歇业,但歇业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五)备案信息变动市场主体歇业期间法律文书送达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登记机关报告。(六)恢复经营1.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自主决定开展或者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营业,应当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终止歇业。2.市场主体备案的歇业期限届满,或者累计歇业满3年,到期视为自动恢复经营;决定不再经营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3.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的,视为恢复经营,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公示歇业中止。4.市场主体恢复营业时,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及时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七)歇业管辖歇业期间,市场主体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原登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不改变歇业市场主体的登记管辖。(八)监管豁免规则市场主体歇业期间以下行为不视为违法行为:1.通过原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但在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可取得联系的;2.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九)市场主体的其他义务歇业备案前,市场主体应当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关系,避免陷入诉讼风险。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歇业期间,市场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并依法履行其他应当公示的义务。歇业期间不影响市场主体资格,暂停经营资格,不影响市场主体主张债权及履行债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判决、仲裁文书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相关部门通过数据共享获取市场主体相关歇业信息。(十)法律责任1.市场主体未按照规定公示终止歇业的,由登记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2.市场主体对申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承担提交虚假信息和违反信用承诺的责任。市场主体信用承诺信息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3.市场主体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办理备案的或者市场主体在歇业期间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四、保障措施(一)精心组织部署。全市各级登记机关要充分认识歇业制度的重要意义,统筹协调,将推进歇业备案工作与当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工作结合起来,通过配套政策的施行,为歇业市场主体渡过短期经营困境提供缓冲期。(二)推进部门协同。鼓励各县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对接协调当地人社、税务、医保、公积金等部门,强化部门协同和数据共享,建立疑难会商机制,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规范信息公示、加强政策引导,为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及其他部门要求的手续提供便利。(三)加强宣传培训。通过各种渠道、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歇业制度,提高公众知晓度,让更多的市场主体了解政策、用好政策,享受改革红利。各级登记机关要加强政策解读,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在履职过程中引导有歇业需求的市场主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要认真总结歇业备案工作的经验做法,研究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措施,并及时上报市市场监管局。本实施方案由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3月1日起在全市施行,有效期2年。如与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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