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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芜湖市食品生产监督检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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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13日 有效性:有效
关于印发《芜湖市食品生产监督检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芜市监函〔2022〕205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芜湖市食品生产监督检查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局2022年第1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芜湖市食品生产监督检查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督促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安徽省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法取得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特殊食品)生产许可、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小作坊(以下统称食品生产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包括: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体系检查、随机监督抽查、异地监督检查等,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风险管理、科学监管、合法公正的原则,在食品生产者自查的基础上,以日常监督检查为主,结合飞行检查、体系检查等各类监督检查,公开高效开展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第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督促指导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区局)记录、归集、分析监督检查信息,加强数据整合、共享和利用,完善监督检查措施,提升智慧监管水平。第二章监督检查事权第五条 监督检查分为市局组织的市级监督检查和县区局组织的县区级监督检查。第六条 市局负责监督指导本市范围内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重点组织和协调对大型食品生产企业、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以及产品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食品生产者的监督检查。第七条 县区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县区局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者规模、风险、分布等实际情况,科学划分业务科室、执法大队、市场监管所日常监督检查事权,确保监督检查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食品生产者。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由县区局业务科室或执法大队负责实施。负责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食品生产企业取得许可后3个月内、食品小作坊取得登记后1个月内,对其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对许可、登记时已进行现场核查的食品生产者,还应当重点检查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已整改完成。其中,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对被许可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检查。第八条 飞行检查由市局、县区局组织实施。体系检查由市局组织实施。随机监督检查和异地监督检查由市局组织实施。相关县区局应当支持和配合异地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实施异地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反馈检查结果。第九条 因监督检查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县区局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市局确定监督检查主体。第三章监督检查程序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应当根据食品生产者风险等级,制定年度日常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对象、检查频次及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飞行检查、体系检查、随机监督检查、异地监督检查,应当制定年度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比例及责任单位,也可以根据需要临时开展飞行检查、体系检查、随机监督检查、异地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县区局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总局、省局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分类监管的具体要求,根据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类别、规模大小、管控水平、信用风险分类情况,按照分值由低到高,将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由低到高确定为A级、B级、C级、D级。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等级研究有针对性的监管计划和措施,确定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频次,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A级单位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开展1次全项目监督检查,B级单位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1次全项目监督检查,C级单位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2次全项目监督检查,D级单位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3次全项目监督检查。食品小作坊风险分级监管仍按《安徽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监管办法(试行)》执行。县区局应当对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和风险等级为C级、D级的食品生产者,实施重点监督检查,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对往年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为突出的高风险食品生产者,也应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体系检查、随机监督检查、异地监督检查工作,应当按照国家总局、省局制定的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要点表,如实记录检查内容、检查结果、结果处理等。日常监督检查、体系检查应当覆盖全部检查项目,飞行检查可以针对问题线索确定部分项目进行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还应提醒食品生产者落实《安全生产法》主体责任义务。监督检查发现食品生产者涉嫌存在违法行为,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第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生产者,可以开展飞行检查:(一)产品风险隐患较大的;(二)列入国家和省级重点整治范围的;(三)监督抽检多次出现不合格的;(四)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线索的;(五)曾经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有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记录以及不良信用记录的;(六)为重大活动提供食品的;(七)其他需要进行飞行检查的。飞行检查应当重点检查食品生产者,是否符合原许可条件,原辅材料进货验收、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等制度落实情况,以及抽检不合格、自查食品安全问题整改情况等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应当由2名以上(含2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监督检查人员参加。检查人员较多的,可以组成检查组,并明确分工。根据需要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监督检查。检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与检查对象之间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检查公正情形的,应当回避。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应当按照《安徽省食品安全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取得食品检查员资格,具备从事食品生产监督检查的基本要求,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具有食品质量安全管理、食品安全监督、许可核查、食品检验等工作经验。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应当当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检查任务书和相关身份证明。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检查程序,执行检查标准,客观反映检查情况,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客观、公正、独立评价检查单位。第十八条 根据需要,可以依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有关规定,对检查对象使用的原料,或生产的半成品、成品等进行抽样检验。第十九条 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使用“食安员抽考”软件,对食品生产者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随机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抽查考核不合格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食品生产者限期整改,并及时安排补考,直至考核合格。第二十条 检查人员应当综合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判定,汇总不符合项,确定检查结果。发现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责令食品生产者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一条 发现食品生产者不符合监督检查要点表一般项目,但情节显著轻微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责令其整改。当场整改的,检查人员应当对食品生产者采取的整改措施以及整改情况进行记录;需要限期整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书面提出整改要求和时限。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日常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不符合监督检查要点表重点项目或者一般项目,影响食品安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第二十二条 负责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审核食品生产者提交的不符合项整改报告,重点是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核实。第二十三条 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结果现场书面告知食品生产者。需要进行检验检测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告知检验结果。市局组织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结果抄送食品生产者所在地县区局。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监管信息系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检查时,应上传反映检查现场实际情况的照片,所有上传照片应当真实、清晰。生产者资质信息等已通过信息系统共享获取的,免于拍照上传,处于长期停产状态的可以仅拍摄生产者生产经营场所概况。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将检查结果信息等向社会公开。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食品生产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督促企业整改到位。对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结果、约谈情况和食品生产者整改等情况,记入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存在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第二十八条 对同一食品生产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开展监督检查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则上三个月内不再重复检查已检查的项目,但食品生产者涉嫌违法或者存在明显食品安全隐患等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九条 市局、县区局应当分别建立本级食品生产检查员库,定期对检查人员开展培训与考核评价,提升检查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第三十条 检查人员(含聘用制检查人员和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廉政纪律和工作要求,不得违反规定泄露监督检查相关情况以及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应当坚持依法行政、从严履职,杜绝粗暴执法、野蛮执法、生硬执法,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各项纪律规定,切实做到公正监管、廉洁监管,文明执法。实施飞行检查,检查人员不得事先告知检查对象飞行检查内容、检查人员行程等检查相关信息。第三十一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县区局开展体系检查。鼓励和支持各地在监督检查中探索运用视频监控、在线监测等方式丰富检查手段,提升智慧监管水平。鼓励和支持各地选择有相关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专业机构及其专业化、职业化的技术人员辅助开展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日常监督检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年度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者开展的常规性检查。本规定所称飞行检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以及问题线索等,对食品生产者依法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本规定所称体系检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风险防控为导向,对特殊食品、高风险大宗消费食品生产企业等的质量管理体系执行情况依法开展的系统性监督检查。本规定所称随机监督检查,是指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加强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指导、考核,或者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以及问题线索等,对由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者随机实施的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或者体系检查。本办法所称异地监督检查是指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加强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之间工作交流,或者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以及问题线索等,组织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异地食品生产者实施的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或者体系检查。第三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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