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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芜湖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考核办法及考核评分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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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芜湖市城管局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20日 有效性:有效
关于印发《芜湖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考核办法及考核评分细则(试行)》的通知城管〔2022〕9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城管局,市区各共享单车投放运营企业:现将《芜湖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考核办法及考核评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芜湖市城市管理局   2022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芜湖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考核办法及考核评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运营行为,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提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水平,根据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芜湖市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交运〔2018〕686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在我市市区(不含湾沚区和繁昌区)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运营企业。第三条 芜湖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负责组织考核工作,公布考核结果。各区城管局可自行或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考核工作。第四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第五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考核内容包括资料报备、运营维护、车辆管理、指令执行等四个基本项以及一个加分项。资料报备包括资质证件、办公场所、人员团队、管理制度四个指标。运营维护包括信息开放、人员管理、线下维护、用户服务、社会评价五个指标。车辆管理包括技术手段、车辆调度、车辆投放、车辆停放四个指标。指令执行包括企业信誉和执行力两个指标。加分项包括科技和管理创新、社会公益活动两个指标。具体考核标准及考核部门按照《芜湖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考核评分细则》(见附件)执行。第六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考核基准分值为1000分,加分项分值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和D四个等级。第七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考核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900分(含)以上,为A级;(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750分(含)至899分之间的,为B级;(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600分(含)至749分之间的,为C级;(四)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D级:1.综合得分在600分以下的;2.由于企业运营管理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3.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及以上的;4.不服从管理、不配合运营服务考核工作的;5.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6.违反法律法规,组织、煽动、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群体性事件的。 第三章  考核实施第八条 考核采用资料审查、随机抽查、实地检查等相结合的方式。第九条 考核周期为1个季度,每月考核1次,以月平均得分为最终考核得分。各区城管局于每月5日前向市城管局书面报送上月考评结果。市城管局综合考评情况,出具初步考核结果并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对初步考核结果有异议的企业,可在公示期内向市城管局提出书面申述。市城管局应根据书面申述开展调查核实并认定最终结果。最终结果以考核通报的形式发布。第十条 运营企业应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向市城管局提交相关考核资料,考核材料加盖企业公章。 第四章  结果应用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作为控制调整运营企业单车投放规模、作出运营企业退出市场的主要依据,按下列规定执行:(一)考核等级被评为A级的运营企业,可以申请适当增加现已投放车辆数量;(二)考核等级被评为B级的运营企业,维持现已投放车辆数量;(三)考核等级被评为C级的运营企业,由市城管局对企业约谈,并按照10%的比例减少现已投放车辆数量;(四)考核等级被评为D级的运营企业,责令退出芜湖市行政区域运营,并在媒体公开。第十二条 新增运营企业首次考核级别最高为B级。第十三条 考核增加和减少的车辆数量,由市城管局根据市场总量、企业已投放数量综合确定,并及时发布。减少车辆投放数量的运营企业,必须在1周内自行将超额部分移出芜湖市行政区域,相关费用由运营企业自行承担,逾期未完成减量任务的,按照第七条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更新车辆,需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向市城管局申报,经审核批准方可投放。 第五章  其他第十五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严重失职、利用职权谋取利益或者侵犯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第十六条 各运营企业如对考核工作有异议,可向市城管局反映,由市城管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无为市、南陵县、湾沚区、繁昌区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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