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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泉县乡镇包村干部监管涉农资金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县政府(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14日
有效性:失效
关于印发《临泉县乡镇包村干部监管涉农资金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临政办〔2015〕2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临庐产业园管委会,县直各单位: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临泉县乡镇包村干部监管涉农资金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14日 临泉县乡镇包村干部监管涉农资金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监管机制,强化涉农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包村干部就近就地监管涉农资金的作用,按照《临泉县乡镇包村干部监管涉农资金工作实施方案》和涉农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包村干部在各乡镇(街道)的领导下,重点监管涉农项目类资金、补助类资金和村级集体“三资”,突出抓好信息通达、公开公示、抽查巡查三个环节的监管,确保涉农资金安全。第三条 乡镇(街道)及相关单位应及时向包村干部提供涉农资金相关政策、信息、资料等,以利于包村干部掌握涉农资金监管信息,便于开展监管工作。第四条 包村干部负责涉农资金日常监管,收集和整理相关资料、建立台账等。包村人员变动时,应及时办理监管工作交接手续,并对交接前涉农资金监管工作的真实性负责。第二章 项目类资金监管第五条 包村干部应全程参与所驻点村项目建设的规划、招投标、公示、实施、验收、决算等环节,并在相关监管资料上签字。第六条 包村干部对村级申报的项目要实地察看,在全面审核的基础上向乡镇(街道)政府或项目主管部门申报,不得随意申报、重复申报。第七条 包村干部应主动了解已批复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等,积极参加项目招投标和村级自建项目的相关会议,了解招投标信息,并在相关资料上签字。第八条 项目实施前,包村干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或村委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对项目名称、实施范围、资金来源、受益情况、项目责任人、施工单位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照片报各地项目办和财政所,鼓励和引导群众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第九条 包村干部应督促项目施工单位及时开展项目建设,定期不定期检查项目建设情况。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限期纠正。包村干部对每个项目的检查不少于3次,检查照片报乡镇(街道)财政所,并在相关资料上签字。第十条 项目施工中涉及工程量的增减,包村干部应参与现场查看,通过现场丈量计算进行登记,并在项目工程量增减清单上签字。涉及资金增减,要了解、掌握增减原因,并在相关资金增减手续上签字。第十一条 项目竣工后,包村干部应督促项目施工单位及时申请并参与项目验收、决算审计工作,并在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决算单、报账资料上签字。第十二条 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后,包村干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或村委会落实管护责任,建立管护机制,并在管护协议的鉴证方签字,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第三章 补助类资金监管第十三条 对补助类资金,包村干部应重点监管惠民政策宣传、评议程序、张榜公示、动态管理、信息报送和补助对象档案管理等环节。第十四条 包村干部应督促村两委利用村务公开栏、村民会议、惠民政策宣传明白纸和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各项惠民政策,确保惠民政策宣传到位。第十五条 包村干部应严把监督补助对象评议关,亲自参与补助对象评议大会,并在会议记录、上报的补贴对象花名册上签字。第十六条 包村干部应督促村委会及时将补助对象评议结果按规定时间、地点、程序进行公开公示,公示照片报乡镇(街道)财政所,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补贴对象真实、准确。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组织调查,及时反馈,协助解决。第十七条 包村干部应督促村委会确定专人定期配合财政所对补助对象基础信息进行更新,实行动态管理,确保补助对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四章 村级集体“三资”监管第十八条 包村干部应监督村委会严格执行村级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将收入及时缴入“三资”账户,支出要严格执行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和其他财务法律、法规,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第十九条 包村干部应督促村委会加强对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收益和处置管理,建立健全资产、资源管理台账。督促村委会每年进行一次资产、资源清查,确保资产、资源保值增值。第二十条 包村干部应监督村委会加强村级债务管理,协助防范债务风险,不得随意举债,并积极采取措施,逐步消化债务。第二十一条 包村干部负责督促村委会每月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对村级财务收支单据进行审核,集中汇审,实行集体理财、民主管理,做到公开透明。第二十二条 包村干部负责督促村委会按季将村级集体“三资”管理情况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开公示,半年组织召开一次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公开村级集体“三资”管理情况,确保村民对村级集体“三资”管理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第二十三条 乡镇(街道)包村干部监管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部门要加强督查,定期不定期对乡镇(街道)包村干部监管涉农资金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第二十四条 县直部门在乡镇(街道)直接实施的项目,应主动将项目资金相关信息通报给乡镇(街道),以便于乡镇(街道)及时将信息传递到包村干部。县直部门及县财政局有关股室要严格审核涉农项目资金报账资料包村干部签字情况,没有签字的,不予办理报账拨款。第二十五条 包村干部必须按要求在相关报账资料上签字,乡镇(街道)财政所要严格审核报账资料相关人员签字情况,按规定程序进行报账。第二十六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为包村干部开展涉农资金监管工作提供优质服务,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支持包村干部监管涉农资金。村两委应积极主动配合包村干部开展涉农资金监管工作。第二十七条 乡镇(街道)政府要建立健全包村干部监管涉农资金工作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定期开展监督核查,将包村干部监管涉农工作开展情况、监管效果与包村干部的考勤考绩、岗责考评、评先评优以及所包村的资金、项目安排挂钩。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各乡镇(街道)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县经济开发区、临庐产业园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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