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芜湖弋江区产业园区

安徽芜湖弋江区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安徽芜湖弋江区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弋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新区(弋江区)涉企行政执法领域“两免一减”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弋江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08日 有效性:有效
关于印发《高新区(弋江区)涉企行政执法领域“两免一减”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弋政秘〔2023〕16号 各街道、各相关部门:《高新区(弋江区)涉企行政执法领域“两免一减”事项清单(第一批)》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弋江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高新区(弋江区)涉企行政执法领域“两免一减”事项清单(第一批)序号执法单位执法事项处罚情形法定依据“两免一减”适用条件备注1文旅体局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免于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关闭;逾期未关闭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照,五年内不得再从事该项目经营活动。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改正,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2文旅体局对不再符合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条件仍经营该项目的处罚。免于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关闭;逾期未关闭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照,五年内不得再从事该项目经营活动。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改正,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3文旅体局对经营者拒绝、阻挠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处罚。免于处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改正,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4发改委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节约能源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免于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首次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整改到位,可免于处罚。 5发改委对违反《节约能源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免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首次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整改到位,可免于处罚。 6人社局对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处罚。免于处罚《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二十一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首次违反上述规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且未引起严重不良后果的,可免于处罚。 7卫健委对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减轻处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一)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计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对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实行减轻处罚,可以不实行罚款处罚。
工业企业选址
  •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商务咨询服务
  •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img_loading
智能检测中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
  • 其他相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