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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池州市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池州市财政局(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4日
有效性:有效
关于印发《池州市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池财建〔2016〕338号 各县(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为加强我市征地拆迁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审批程序,保障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市征地拆迁资金管理、使用、监督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了《池州市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池州市财政局 池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10月24日池州市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征地拆迁资金管理,保障我市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安徽省征地准备金管理办法》(皖政〔2010〕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16〕929号)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要求,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资金是征地拆迁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通过财政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用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预决算管理第三条 为了严格控制征地拆迁成本,各县(区)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应根据本级预算编制工作统一安排,结合年度征地拆迁计划以及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编制征地拆迁年度预算,具体内容如下:(一)土地补偿部分:主要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编制。(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部分:按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编制。(三)其他费用1.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是指为确保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实施需支出的相关经费。2.不可预见费,是指概算中难以预见的与征地拆迁相关的费用,按工作量计取。第四条 征地拆迁资金和工作经费收支应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征地拆迁年度收支预算,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应当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第五条 各地征地拆迁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征地拆迁资金预算执行,严格控制征地拆迁资金收支项目预算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第六条 每年年度终了,各地征地拆迁工作主管部门要及时编制征地拆迁资金年度收支决算。 第三章 资金管理第七条 资金管理本着:量入为出、专款专用、厉行节约、控制成本的原则;切实保障被征地拆迁单位和个人合法利益,确保资金安全运行。严格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征地拆迁资金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征地拆迁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使用。第八条 各地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等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要按照中央八项规定要求,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使用,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开支。工作经费应专门用于与征地拆迁工作相关的开支,不得用于主管部门的日常经费开支。征地拆迁工作主管部门日常经费开支,应当与拆迁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第九条 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必须及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截留、挪用。第十条 国土部门依据征地拆迁工作进度,提出征地拆迁补偿年度和季度用款计划,填写申请表,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第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把好资金的使用审批关,要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的财务管理人员,切实管好、用好征地拆迁专项资金。第十二条 完善补偿款项发放程序。依据征地协议和拆迁合同,按单位、村、村民分别造册发放,村民个人凭身份证领取补偿资金,原则上委托银行代发;做到协议或合同、领款票据和发放表三统一,并妥善保存,便于查询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补偿标准,杜绝多补、少补、欠补、漏补、无合同协议补偿的情况发生。第十三条 征地拆迁工作全部完成并办理结算后,结余资金退回财政。 第四章会计核算和档案管理第十四条 会计核算应严格按《会计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要设立账套,分项目单独核算。第十五条 征地拆迁资金收支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资料(征地拆迁补偿支出的花名册、表等)是记录和反映征地拆迁公正的重要资料和证据,必须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单位会计档案一并进行管理。第十六条 财务报表是反映征地拆迁资金在一定时期内财务状况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各单位应于季度末和年终时编制季度和年度财务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并及时报送财政和国土部门。 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征地拆迁资金。凡有征地拆迁任务的县(区)财政部门、国土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共同做好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第十八条 征地拆迁资金由财政、国土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各地财政部门、国土部门要强化对征地资金收支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 第六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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