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池州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池州市财政局(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10日
政策文号:池财教〔2017〕117号
有效性:有效
关于印发《池州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池财教〔2017〕117号 各县区财政局、文广新局,九华山工委财务处、政治处:为规范和加强市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文物保护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池州市财政局、池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研究制定了《池州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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