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池州市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基地)、示范站、示范点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27日 政策文号:池市监办〔2022〕146号 有效性:有效
关于印发《池州市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基地)、示范站、示范点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池市监办〔2022〕146号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池州市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基地)、示范站、示范点建设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7日 池州市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基地)、示范站、示范点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开展,帮助企业提升商业秘密保护意识,着力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和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安徽省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池州市实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池州市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基地)、示范站、示范点建设(以下统称: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建设)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第二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建设的统筹推进、指导管理工作。各县(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做好对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建设单位的协调、服务、指导工作。第三条 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单位包括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基地)、示范站、示范点。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基地)是指本市各县、区产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高层次人才创业园、大学科技园等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较好的园区以及特色小镇。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是指在本市内的重点产业、集聚产业或创新产业中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成效较好的行业协会或其他团体组织;也可以是由提供商业秘密保护的中介服务机构、企业自发组成的松散型组织。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新兴产业、科技产业或区域重点集聚产业中,经营规模或技术实力具有领先地位,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成效较为突出的企业。第四条 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建设,可以由有关单位或者组织经所在县、区市场监管局同意后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也可以由所在地县、区市场监管局经充分调研后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荐提出。第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充分发挥池州市反不正当竞争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优势,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积极推进商业保护示范区(基地)、示范站、示范点建设,建立司法、行政、企业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商业秘密保护局面,不断提高商业秘密保护覆盖面。第六条 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基地)、示范站、示范点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申请单位申报情况统一认定、命名并授牌。第二章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一)派出商业间谍窃取权利人或持有人的商业秘密;(二)通过提供财物、有形利益或无形利益、高薪聘请、人身威胁、设计陷阱等方式引诱、骗取、胁迫权利人的员工或他人为其获取商业秘密;(三)未经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进入权利人的电子信息系统获取商业秘密或者植入电脑病毒破坏其商业秘密的,其中,电子信息系统是指经权利人保护并存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电子载体,包括数字化办公系统、服务器、邮箱、云盘、应用账户等电子载体;(四)擅自接触、复制或占有由权利人控制或持有下的,包含商业秘密或者能从中推导出商业秘密的文件、物品、材料、原料或电子数据,以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五)采取其他违反诚实守信原则或者违背商业道德的不正当手段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第三章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单位基本要求第八条 单位或组织开展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建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配备专门从事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组织和人员。(二)制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规章制度。(三)确定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四)具备其他必要的硬件管理条件。第九条 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单位应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台账,用于商业秘密保护日常工作。第十条 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单位应定期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普法教育,协助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协助公安部门侦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等工作。第四章认定与管理第十一条 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基地)、示范站、示范点建设,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市市场监管组织审查、认定。第十二条 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基地)、示范站、示范点建设流程如下:(一)各县、区市场监管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推荐报告。(二)建设单位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池州市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基地)、示范站、示范点建设申请表》。(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建设单位进行现场审核、考察,符合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单位建设基本要求的,予以认定。第十三条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打击力度,创新商业秘密保护机制,支持企业自我保护、快速维权。第十四条 市、县(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加强业务指导,促进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建设单位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明显提升、保护能力显著增强、管理服务水平大幅提高、协助联动机制顺畅有效,逐步建立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体系。第五章查处与救济第十五条 经营者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可视不同情况,采取寻求行政保护、寻求司法保护、寻求民事保护等不同的救济措。第十六条 权利人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犯,可以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请求保护,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第十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过程中,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第六章保障措施第十八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定期对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基地)、示范站、示范点建设单位进行商业秘密保护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培训,提高有关单位、组织及人员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和知识产权理论水平,熟悉相关领域法律法规体系,激励研发和创新,维护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第十九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挥主导作用,积极构建协调机制,通过加强行政指导,强化行政执法,做好开展商业秘密保护相关工作。第二十条 鼓励我市有关单位和组织主动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对积极开展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建设且成效突出的单位或组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向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推荐,争取相关政策支持。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参考本办法开展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建设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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