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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池州市贵池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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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5年08月26日 有效性:有效
关于印发《池州市贵池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政办〔2005〕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池州市贵池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池州市贵池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皖政发[2004]3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适用范围:全区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销售(批发)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第三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年缴纳标准:(一)煤矿生产企业:5万元;(二)非煤矿山:井下矿5万元,露天矿4万元;(三)烟花爆竹销售(批发)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3万元。第四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一)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取,会同区财政部门共同管理,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二)企业应把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作为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每年十月底前,企业必须将当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一次性缴纳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专户。逾期未缴纳或拒不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签署相关证照和审验的审核意见。(三)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按年度结清。对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单位的风险抵押金转作下年度的风险抵押金。(四)企业因关闭、破产等原因停止生产时,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退回已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第五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使用:(一)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出现如下安全生产情况的,所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救灾抢险、隐患整改所需资金(以下简称救灾、整改资金)。1、企业当年发生一次死亡事故,所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全部转作救灾、整改资金;企业当年发生重伤事故,所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50%转作救灾、整改资金。2、企业当年安全生产未达标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或企业严重违法、违章生产,受到安全监管部门立案查处的,所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50%转作救灾、整改资金。3、企业发生重伤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或虚报的,一经查实,所缴风险抵押金全部转作救灾、整改资金。(二)转作救灾、整改资金实行全区统筹使用,主要用于:1、事故抢险救灾;2、重大安全隐患整改;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安全隐患举报奖励;4、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5、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培训和演练;6、其它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三)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或直接威胁安全生产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成该单位所缴风险抵押金强制注入。(四)企业处理安全事故和事故善后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企业负责解决,不得在本办法所称的风险抵押金或转作救灾抢险、整改资金中列支。(五)企业所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作救灾、整改资金后,应在接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后60日内按规定标准补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第六条安全生产救灾、整改资金由区安全监管部门统筹管理使用。一次使用资金在1万元以上,应报请区政府同意。第七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区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八条本办法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九条如上级有新的规定出台,按新规定执行。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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