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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池州市城乡建筑风貌控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01日
有效性:有效
关于印发《池州市城乡建筑风貌控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池规指〔201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池州市是历史文化名城,建筑特色独具魅力。为弘扬地方文化,加强池州地域特色建筑风貌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彰显特色,努力在全市形成具有浓郁地方特色的城乡建筑风貌,经市规划建设指导委员会第60次会议研究,现将《池州市城乡建筑风貌控制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0年7月1日(此件公开发布)池州市城乡建筑风貌控制实施方案 池州市是历史文化名城,建筑特色独具魅力。为弘扬地方文化,加强池州地域特色建筑风貌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彰显特色,努力在全市形成具有浓郁地方特色的城乡建筑风貌,特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按照“全面启动,重点突破,政府推进,属地管理,部门指导,上下联动”的总体要求,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齐抓共管,努力在全市营造保护和弘扬地方建筑风貌特色的浓厚氛围,把我市建设成为富有地域建筑文化特色和内涵的优秀旅游城市和历史文化名城。二、控制区域城市、镇、乡和村规划区;各级风景名胜区、景区(点)范围及周边可视范围;铁路、国省道、市域重要交通干线及旅游公路两侧可视范围。三、目标任务通过加强建筑风貌控制和整治工作,达到“远看统色调,近看有符号,整体成风貌”的目标。四、控制标准和要求1、控制标准:重点对建筑“色饰、顶饰、墙饰、檐饰、窗饰、门饰、廊饰、院饰”等八要素加强控制。一是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区范围和各级风景名胜区、景区范围及周边可视范围,执行《池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求。二是城市主城区执行《池州市主城区风貌特色专项规划》要求。三是其它控制区内的民居原则上按照坡屋顶、白墙、灰瓦,采用黑、白、灰主色调进行建设和整治,严禁使用红、黄、蓝等艳丽色彩,其他建筑应按整体规划要求,保持协调一致的建筑风貌。2、建设要求:按照建设时间和建筑形式,对全市建筑分三类进行管理。一是保护传统建筑。对现有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文化名镇(村)、古村落内的传统风貌建筑,严格按照《池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求和《皖南古民居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保护。确需改造的,必须按照“修旧如故”的原则组织实施。二是整改建筑风貌。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村)、风景名胜区景区、重要交通干线沿线及旅游公路两侧视线范围内的严重影响整体风貌的建筑进行整治,达到建筑“整体成风貌”的效果。三是控制新建建筑。严把规划审批关,坚持将建筑风格作为规划控制的强制性内容,城乡新建建筑必须严格按地方建筑风貌形式及色彩控制要求组织实施,引导农民按照《池州市新农村住房设计方案图集》建房,对不按地方建筑形式建房的,建设(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土地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证。五、市级、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筑风貌控制技术审查、监督检查,各乡镇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内建筑风貌控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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