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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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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08日 政策文号:池建市函〔2023〕591号 有效性:有效
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修订版) 池建市函〔2023〕591号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青阳县农业农村水利局,东至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规划建设部、产业发展部,九华山环境资源保护处、交通局、社会保障局,开发区建设局、经发局,平天湖建设管理处、投资促进和商贸经济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建设工程(指房屋市政、交通、水利工程,下同)施工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精神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池建市函〔2022〕402号)进行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期间,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发生变化的从其规定。原《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池建市函〔2022〕402号)即行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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