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依法必须招标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05日 政策文号:宣公管〔2020〕1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依法必须招标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工作的通知宣公管〔2020〕16号 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公管局: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着力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规范我市依法必须招标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必须招标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规模标准 依法必须招标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限额以下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具体包括:(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不含)以下的施工;(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二、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使用 (一)在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招标的限额以下项目,纳入“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限额以下项目”栏目进行交易,由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负责监督。(二)推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为不断提高交易效率、节约交易成本,进入平台招标的限额以下项目应积极推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坚持“应走必走”的原则,纳入“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限额以下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三、推广使用网上商城采购 积极推进将小额零星施工和服务项目纳入网上商城(服务超市)进行采购。四、落实和强化发包单位主体责任(一)限额以下项目发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项目发包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发包单位应建立限额以下项目发包决策的内部约束、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实现限额以下项目发包工作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交易。(二)限额以下项目发包单位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发包单位采用招标方式发包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一般性规定,鼓励招标人妥善处理扶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和保证相对充分市场竞争的关系。(三)限额以下项目发包单位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限额以上工程建设项目肢解规避招标和采购。构成规避招标和采购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宣城市小微项目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宣公管〔2019〕11号)、《关于修改<宣城市小微项目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宣公管〔2019〕55 号)同时废止。  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2020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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