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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林业局印发关于加强临时使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2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加强临时使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2023〕27号 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为切实加强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管理,进一步完善审批与监管制度,确保林业健康有序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全市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临时使用林地监管工作的重要性林地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是森林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空间保障和物质基础。目前,全市临时使用林地的总体状况是比较规范的,但当前一些地方仍存在未经批准随意临时使用林地、以临时使用为名永久使用林地、临时使用林地选址不合理、不按批准内容使用、期满不办手续继续使用、使用结束后不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不按时交还林权所有者等现象,造成了森林资源的严重破坏。对此,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强化执法监督,加强对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的监管,确保临时使用林地合法有序。确保到期后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森林植被,坚决防止临时使用林地对森林资源造成永久性破坏。二、严格控制临时使用林地的范围和条件(一)临时使用林地选址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遵循生态保护优先、合理节约使用的原则。(二)可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临时施工设施,选址应优先选择宜林地、无立木林地。尽可能使用质量差的林地,不使用质量好的林地。严格控制占用天然林、公益林和乔木林地,禁止占用重点生态保护区域的天然林地。(三)对山体造成破坏的采石、取土场等附属工程临时使用林地,不得使用II级及其以上保护等级林地中的有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不得使用重点国有林区内III级及其以上保护等级林地中的有林地,不得在县级以上公路和铁路两侧视野范围内选址。(四)禁止在自然保护地、国家公益林以及易发生崩塌、滑坡和泥石流区域临时使用林地进行采石、挖沙、取土等。禁止以矿山生态修复、环境治理、宕口整治等为名临时使用林地进行采石、挖沙、取土等。三、切实加强对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管理(一)公路、铁路、输电线路、油气管线和水利水电、航道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可以根据施工进展情况,一次或者分批次由具有整体项目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林地。(二)临时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的方案,包括恢复面积、恢复措施、时间安排、资金投入等内容。不得以临时使用林地为名批准永久性使用林地,不得批准对林地表土层造成永久性破坏的建设项目附属工程临时使用林地。(三)临时使用林地原则上不得使用天然林、公益林和乔木林地。确需建设难以避让的,需在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调查报告(表)中附经书面论证的比选方案,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通过由相应审批权限的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对临时使用林地到期后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方案进行可行性评估,对临时使用林地到期后一年内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情况组织验收。四、建立健全临时使用林地监管机制各地要本着责任主体明确、属地管理为主、谁审批谁承担主要监管责任的原则,切实落实临时使用林地的监管责任,依法加强对辖区范围内临时使用林地的日常监管,督促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使用林地。临时使用期满后,按照“谁占用、谁恢复”的原则,用地单位应当在一年内恢复临时使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要建立临时使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验收制度,临时使用林地的单位完成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后,应由行政许可机关牵头组织验收。对未按临时用地批准内容使用林地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对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拆除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处理结果存档备查。对临时使用期满后拒不归还、未依法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或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对行为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规定审批临时占用林地,或者对违法临时占用林地情况发现不及时、查处不力的,要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依纪依法严格问责。 宣城市林业局   202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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