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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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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芜湖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07日 有效性:有效
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芜人社秘〔2022〕138号 各县(市)区人社局、发改委、住建局(委)、交通运输局、水务局,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规划建设部、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三山经济开发区城乡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22〕8号)(以下简称“省办法”),扎实推进和规范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存储、使用等工作事项,确保《省办法》全面准确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推动保证金制度的实施(一)强化组织协调各级人社、住建、交通、水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将《省办法》作为根治欠薪工作的重要举措抓实抓好。人社部门负责制定工资保证金存储、使用操作流程,加强日常管理。各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书面告知工程项目相关单位及时存储工资保证金。人民银行应加强商业银行保证金专户开设规范培训指导,提升银行服务质量。(二)加强培训宣传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学习《省办法》,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制定培训和宣传方案,采取形式多样的培训和宣传方式,做到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宣传培训全覆盖,指导各施工企业按规定存储、使用工资保证金。(三)实施系统监管全面落实工资保证金信息系统管理,按照“谁监管谁录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录入的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信息要准确完整,实现工资保证金数字化、流程化管理和动态监测预警。二、准确把握制度运行标准(一)工资保证金管理主体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统一的工资保证金制度,依托全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信息系统,对工资保证金存储实行信息化管理,并具体管理由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2.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管理本区域范围内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3.同一工程项目地理位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管理地区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商市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二)工资保证金存储1.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发放《工程建设领域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告知书》(见附件1),告知施工企业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项目造价、项目地点等基本信息书面反馈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2.施工总承包企业可先到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具《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见附件2),按照《省办法》规定的存储比例、方式,开设专户存储现金或开具金融机构保函(银行保函、保证保险)。联合体承包的工程项目,不得拆分合同金额来存储工资保证金,应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工资保证金的缴存主体、分担及方式,未约定的由联合体主办方或牵头人存储工资保证金。3.各金融机构应查看工程合同原件,核实工程合同金额、合同期限等信息,按规定开设专户存储现金或开具金融机构保函,金额保留至万位(非四舍五入)。4.施工总承包企业存储工资保证金后,携带合同原件(复印关键条款)和存款协议书、银行保函正本、保证保险履约凭证(见《省办法》附件1、附件4和附件5)三者之一至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确认书》(见附件3)。5.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银行保函正本、保证保险履约凭证三者之一原件及合同关键部分复印件作为存储依据,合同关键部分复印件应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由经办人确认并签名。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按合同原件计算核对工资保证金的金额、有效期和格式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退回责令重新办理。6.工资保证金手续办理完成后,因施工合同变更、补充协议等影响工资保证金金额大幅变动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通知企业重新办理工资保证金手续。(三)差异化缴存管理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管理。1.符合《省办法》规定减免条件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申请表》(见附件4),经审批后在全市范围内执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定期通报全市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信息、全市优秀建筑业企业信息,信息内容含企业名称与证书载明日期。2.施工总承包企业办理单项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时,携带有效期内《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申请表》连同合同关键条款复印件等资料一并提交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对减交保证金的开具《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并告知施工总承包企业到金融机构存储工资保证金,对免缴保证金的直接开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确认书》。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行差异化缴存企业清单信息共享。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审核该企业差异化缴存有效期、工程合同签订日期等信息。3.申请差异化缴存时,在本市范围内有3个以上在建工程项目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信息系统中查询,对符合条件的且属于减免50%情形的其缴存比例应下浮0.5%,但缴存金额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额的0.5%。4.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在工资拖欠或该企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材料后,取消该企业工资保证金减免资格,并按照《省办法》规定提高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四)工资保证金使用1.工资保证金接续选择金融机构保函方式存储工资保证金的,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到期工程实际未完工的,续开保函、保证保险原则上至原金融机构办理接续手续,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保函、保证保险到期前一个月提醒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续保需要退回原保函的,由经办金融机构开具退回函至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替代原保函。续开的保函期限不受至少为1年的期限限制,但保函期限应超预计竣工日期90日以上。续开保函到期工程仍未竣工的,按照要求继续续开保函或存储现金。2.工资保证金使用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办法》规定办理,填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见《省办法》附件6)后,连同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复印件一并提交至金融机构。3.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符合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条件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省办法》规定提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申请表》(见《省办法》附件7),到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办法》规定办理。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开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见《省办法》附件8)。各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严格审核。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程解除或终止合同、工资专用账户落实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保证金交纳金额、农民工工资结清公示和有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等情况。竣工验收、解除或终止合同的具体审核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过程中发现工资保证金对应工程项目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应在审核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暂不返还(销户)通知书》(见附件5)。(五)金融机构规范管理1.全市统一实行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金融机构承诺制,具备存储工资保证金业务权限的金融机构,应提交《芜湖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金融机构承诺书》(见附件6),经市治欠办审核后纳入全市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金融机构库,并对外公示。各施工企业在工资保证金金融机构库中选择金融机构存储工资保证金。2.已申请入库的金融机构,可以不再申请,有新增分支机构的要申请新增分支机构承诺入库。已入库的金融机构所开具的存款协议书、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凭证本市范围内均有效。3.金融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银行保函和保险凭证,提升服务和管理,及时履行工资保证金的使用、返还(销户)义务,规范专门账户名称,防止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划拨。已开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不符合要求的,在一个月内规范整改到位。4.金融机构保函、保证保险有效期依据的工期计算方式,以施工合同书(或同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约定(或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为准。保函、保证保险有效期起点以开具的保函、保证保险的时间起算,不满足条件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重新办理。三、其他要求(一)工资保证金存储信息按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经办人按统一格式登记,建立保证金管理台账,并录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信息系统,台账格式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规范。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提升服务,可以提供邮件寄送、网上出具《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等方式方便企业办事。(二)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未按规定经办工资保证金业务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有关情况报市治欠办,由市治欠办书面通知将该金融机构(含下属所有分支机构)移出芜湖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金融机构库且5年内不得申请入库,同时将上述情况抄告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处理。(三)金融监管部门应规范工资保证金市场主体行为,加强金融机构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开立、账户名规范、添加特殊标识以及保函、保证保险履约等情况监管。(四)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在建工程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规定及时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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