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等单位关于印发《三山经济开发区电力接入工程“零投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三山经开区经济发展局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9日
政策文号:三经发〔2023〕44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镇街、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区各单位: 为进一步创优营商环境,全面提升三山经济开发区“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根据《芜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单位关于印发<芜湖市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做好电力接入工程“零投资”实施细则>的通知》(芜发改价格〔2023〕255号)精神,会同财经局、自规分局、重点处和城南供电服务中心共同制定了《三山经济开发区电力接入工程“零投资”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 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财经局 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山分局 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国网芜湖供电公司城南供电服务中心 2023年11月28日 三山经济开发区电力接入工程“零投资”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优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2023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3〕1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力接入工程“零投资”创建一流营商环境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2〕93号)等文件精神,根据《芜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单位关于印发<芜湖市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做好电力接入工程“零投资”实施细则>的通知》(芜发改价格〔2023〕25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一、业务受理企业根据实际用电需求,向供电部门提交用电报装申请,供电部门需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确认。二、方案答复(一)供电部门需在接收到企业提交用电报装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开展上门勘察服务,依据《电力用户业扩报装技术规范》(DL/T1917-2018)等国家及行业有关规范规定,综合电网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确定用电企业接入方案,在国家能源局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方案答复。(二)根据《实施细则》规定,确定由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投资的电力接入工程,供电部门需同步将供电答复函方案报送经济发展局备案。三、分类实施(一)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电力接入工程。根据统一规划,属于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电力接入工程,由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将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列入土地储备项目投资估算并组织实施,相关费用根据储备地块归属纳入土地收储成本按照相关规定承担。(二)其他类电力接入工程。1.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牵头,项目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其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列入项目工程建设费用,按规定的建设资金来源承担。2.企业投资项目。根据《实施细则》规定,属于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实施的电力接入工程,企业与经济发展局进行对接,经济发展局协调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由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按程序办理。四、工程投资(一)直接投资。1.根据企业及项目实际情况,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落实牵头单位、实施单位,实施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开展电网配套图纸设计和编制概(预)算书,组织概(预)算初步审计,审计结果经确认后安排资金计划。如项目用电需求后期发生变更,应重新进行概(预)算审计。2.若企业及项目在文件实施期间,已自行完成相关电力接入工程建设的。经经济发展局初审,属于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实施范围内的,由财经局会同经济发展局依据相关规定选定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应由三山经济开发区实施的电力接入工程项目进行审计,并根据审计报告安排资金进行兑付。(二)委托实施。根据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国网芜湖供电公司签订的《“十四五”电网发展建设合作框架协议》,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需实施的电力接入工程可以委托供电部门代建,通过签订委托代建设协议,约定工程范围、工期、资金支付流程和方式及双方责任等内容进行实施,待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后,完成资金兑付流程。五、资金结算财政部门应根据工程直接投资相关情况,依据审计价格安排资金,并及时支付;委托供电公司代建的工程,供电公司应确保委托代建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混用项目款,财政部门应按协议约定支付款项;资金结算需根据电力接入工程分类情况对应进行结算;所有支付款项都应列入管委会获得电力“零投资”专项资金进行统计汇总。六、相关要求(一)供电部门在实施代建工程过程中,应将代建项目纳入电网工程同质化管理,做好项目质量监管和进度管控,确保工程按约定时序完工。(二)各镇街负责管辖范围内企业新装(增容)工程电力走廊通道、青苗赔偿等问题的协调工作。(三)由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投资建设的电力接入工程应按可移交电网标准建设,建成后资产移交至供电部门,后续运行、维护、更新、改造费用由供电部门负责。(四)特殊区域或不能明确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企业或项目负责人、协同载体单位、经济发展局、供电部门等协商确认。 七、附则(一)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重大政策调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改。(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经济发展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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