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工程招标采购活动中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08日
政策文号:铜公管〔2023〕11号
有效性: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皖财购〔2022〕556号)和《安徽省住建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建市函〔2022〕453号)等文件精神,加大支持中小建筑企业力度,现就我市工程招标采购活动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举措通知如下:一、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份额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万元以下(含)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1000万元以下(含)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全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招标采购人应当在招标(采购)公告、招标(采购)文件中明确仅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4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工程和1000万元以上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项目预算金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具体实现方式如下:1、大型企业联合中小企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时,应当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不低于中标合同额40%的部分招标采购项目由中小企业承担。2、大型企业根据项目特征进行依法分包,除主体工程与关键性工程外,承诺项目中标后将分部分项工程依法分包给中小微企业,分包比例不得低于上述预留份额。3、招标采购人对项目部分附属工程的施工进行单独招标采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本通知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二、政府采购工程中小企业价格扣除1、给予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工程的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的小微企业3%-5%的价格扣除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对于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2、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合同总金额40%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给予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价格扣除优惠1%-2%,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对于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3、组成联合体或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或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三、鼓励实行联合体投标1、原则上不采用多个项目打捆招标办法。2、非技术特别复杂的项目原则上不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房建市政工程项目的技术特别复杂范围按《安徽省住建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建市函〔2022〕453号)执行,交通、水利项目由交通、水利主管部门界定。3、工程总承包项目或需要两个及以上资质方可承揽的项目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4、联合体中标时,招标采购人可以免收中小企业承担部分招标项目的履约保证金。5、当中小企业作为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中的投标人、联合体成员或分包人,可以放宽对其资质、技术、商务条件及业绩、奖项的资格要求,或者不以企业业绩和奖项作为资格、加分或中标条件。四、其他要求1、未按规定全部面向中小企业招标采购的项目或未按规定预留给中小企业招标采购份额的项目,应当在意向公开(招标计划)和采购公告(招标公告)中说明不专门面向或不予预留的具体原因,并在公告中提供质疑投诉渠道,主动接受市场主体的质疑投诉。2、中小企业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或中标(成交)公告环节予以公开。声明函内容不实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3、招标采购人应严格执行本通知,市县两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财政、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监管,对未执行本通知要求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确保各项支持中小企业举措落地见效。对代理机构未执行本通知要求的,市公管局依照《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进行处理。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本通知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2023年2月8日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铜陵市财政局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铜陵市交通运输局铜陵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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