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投资10万元以下零星项目招标备案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09日 政策文号:马公管办〔2020〕4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有关单位,各招标代理机构: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文件的编制质量,规范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文件中歧视性和倾向性条款的审查,我局制定了《马鞍山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请遵照执行。                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9日 马鞍山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一、资格条件序号禁止内容法律、法规1规定供应商对同一项目内的各标段(包)不得兼投的《政府采购法》第五条2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经营年限、办公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条件的《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3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的《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4设定的供应商资质等级超出项目所需的资质等级要求,或设置的供应商资质与项目不相适应的《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5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6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的《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二十条;《国务院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事项目录》7要求投标人具有同类项目的从业经验达到多少年以上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8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布的企业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入围目录名单作为资格条件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9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10以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采购需求1要求供应商提供所投产品的合法来源渠道证明文件指向唯一的《政府采购法》第五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2将供应商的所在地作为实质性要求的《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3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供应商或设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4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实质性要求的《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5指定检测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或限定特定时间的检测报告的《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6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实质性要求的《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7擅自提高配置标准的《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8要求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9向供应商提出采购内容以外的要求;要求供应商提供赴厂家所在地免费培训或考察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10对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在采购文件中未规定或未以“★”号等醒目方式标明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11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12苛刻的售后服务要求、验收办法、苛刻的付款条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13将非订制的采购标的关于重量、尺寸、体积等要求表述为固定数值,未作出大于、小于等表示幅度的表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14要求在评审结束后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15设定最低限价的(国家或地方有强制最低价格标准的除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16要求投标人提供所投产品售后服务承诺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17采购人未根据项目(非单一产品采购)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一个核心产品(作相同品牌实质性要求的多个产品,视为一个核心产品)并在采购文件中载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18对“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以外的情况要求提供样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19未明确采购对象的验收标准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20未获得财政部门核准采购进口产品,或经核准后限制国内产品参与竞争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1以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三、评审方法1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经营年限、办公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2将供应商地点、距离等服务便捷性作为评审因素的《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3未在谈判文件或询价文件中载明“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四十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四十九条4要求或标明特定品牌、商标、商号、专利、版权、设计、型号、特定原产地、供应商的技术规格、服务等条件;设置“知名”、“一线”、“同档次”、“暂定”、“指定”、“备选”、“参考品牌”(含配件)等表述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5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供应商业绩、资信、荣誉等作为评审因素《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6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的,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对象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7要求供应商具有从业经验达到多少年以上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8要求提供指定某一级的检测机构、指定某一个检测机构、指定某一部门所属的检测机构、指定检测日期的检测报告和单独将检测报告作为评分因素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9评审因素未量化的,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的;将服务满意度、市场认可度、占有率及优、良、中、差等未量化模糊表述,作为评审因素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10要求提供样品的,未明确样品的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11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10%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12价格分计算方式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13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商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14评分汇总时未保留所有评委得分的,设定去掉最后报价中的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15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16将国家已经发文取消的企业资质证书、从业人员证书作为评审因素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国务院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事项目录》1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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