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和县交通运输(城乡公交)一体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太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14日
政策文号:太政办秘〔2022〕2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太和县交通运输(城乡公交)一体化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17次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太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3日 太和县交通运输(城乡公交)一体化实施方案 为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交通强国建设纲要》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县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水平,加快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2022年1月4日)《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二○二二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邮政局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推动农村客运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21〕73号)、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印发的《“安徽省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创建工作方案》(皖交运〔2021〕115号)和市委市政府、市交通运输局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城乡客运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提升均等化水平、优化供给模式、构建长效机制、促进产业融合为重点,推动农村客运实施公交化运营,由“开得通、走得了”向“留得住、通得好”转变,更好满足我县农村地区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全面推进我县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建立健全在县政府领导下,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和各乡镇参加的交通运输一体化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财政投入和支持发展等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投入,加强部门和乡镇联动,密切配合,为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坚持以人为本、便民利民。以满足城乡居民出行需求为根本目的,整合农村客运资源,推进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实现县内全域公交,城市公交和城乡公交有序衔接融合发展,全面提升城乡客运通达深度和覆盖水平,最大限度方便群众安全、便捷、经济出行。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按照统筹协调、资源共享、融合发展、互利共赢的思路,聚焦各方需求,规划建设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场,推进农村客运、货运、邮政快递、供销、旅游、电商等共建共享网点站场运力资源和融合发展,统筹解决农民群众幸福出行、物流配送、邮政快递寄递等三个“最后一公里”难题。(三)发展目标2022年度,农村客运线路全部完成城乡公交化改造,实现“公车公营”模式经营,城乡客运车辆公交化比率达到100%;多部门联合的农村客运安全通行条件审核机制建立健全,城乡公交车辆卫星定位设备安装率达到100%,城乡客运安全监管水平得到大幅提升;建制村通客车站(点、牌)覆盖率达到100%。到2025年,二级以上客运站实现省域联网售票,提供电子客票服务;县级交通运输综合运输枢纽基本建成,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场和村级服务网点覆盖率达到100%,具备管理、综合服务、客运、货运、邮政、快递等3种及以上功能的综合运输服务站场的乡镇达到10个以上(30%);利用城乡公交车辆携带邮件或快递的客货邮合作城乡公交线路覆盖乡镇60%及以上;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政策和资金支持长效机制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一体化信息化系统建设功能完善,争创“安徽省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目标得到实现。三、工作任务(一)制定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规划。通过合法合规招标投标方式确定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我县交通运输一体化“十四五”发展规划。规划内容应包括线路布局规划、运力投放规划和站场建设规划、实施保障等。规划应兼顾长期与眼前、整体与局部,综合统筹城市公交、城乡公交和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场共享共建共用,主动对接铁路等运输网络站点,做到运输方式“无缝衔接、方便换乘”,最大限度方便城乡居民出行。县直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应积极主动配合中标的规划编制单位做好规划编制工作。(二)依法确定经营主体。聚焦农村客车挂靠经营问题,整合农村客运资源,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一家城乡公交经营主体,承担改造后的城乡公交经营和管理,落实规划并确保城乡公交线路覆盖全县所有乡镇、建制村以及较大中小学校、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聚集场所,实现公司化、集约化经营。(三)评估收购农村客车。对现有农村客运班车实际控制人自愿退出经营的,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10年平均折旧法统一对其车辆残值进行评估,依法签订收购协议后予以收购并给予适当补偿。不愿意退出经营的现有农村客运班车,可按原线路经营到车辆不具备经营条件,但不得干扰城乡客运一体化改造后的城乡公交车辆正常运营。(四)妥善安置从业人员。现有农村客运企业、客运站从事农村客运业务的管理服务人员,根据本人自愿,符合中标城乡公交经营主体公开招聘用人条件的,可由中标城乡公交经营主体优先考虑安排录用。现有农村客运车辆实际控制人,同时又是本车实际在岗驾驶员,凡积极主动配合收购工作且符合改造后城乡公交车辆驾驶员上岗条件的,根据退出协议签订时间顺序,由中标城乡公交经营主体优先聘用到新的驾驶员岗位。其他原有在岗驾驶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五)逐步更新公交车辆。中标城乡公交经营主体应按规划要求,足额购置并投放新能源(纯电动或油电混合)的城乡公交车辆(原则上不设乘客站立区),并按照规划要求尽快达到所有城乡公交车辆全部为新能源车辆。(六)核定城乡公交运价。建立健全城乡公交价格形成机制,按照群众可承受、财政可负担、运营可持续的要求,根据城乡公交线路里程实行阶梯票价,执行城市公交和道路客运特殊旅客(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儿童、英烈遗属、盲人、二级以上肢体残疾人、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等)运价优惠政策和优先进站、乘车等保障服务。(七)完善公交基础设施。各乡镇政府要按照县年度规划建设计划要求,完成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场建设任务。中标城乡公交经营主体负责首末站综合运输服务站场内充电站(桩)等公交基础设施及辅助设施配套建设,并按规划完成公交站台(点、牌)建设任务,其中国道、省道启动后一年度建成港湾式停靠站,通往乡镇的主要公交线路按规划要求建设港湾式停靠站,不断改善城乡公交候车环境。新建、改扩建公路要按照“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的原则合理设置城乡公交停靠站点。(八)开展信息系统建设。在规划年限内建成县域内统一的城乡公交信息化系统,实现站点班次“一键可查”、车辆位置“一键可知”、预约服务“一键可约”的便捷精准乘车服务功能,实现农村客运、物流配送、旅游服务等信息融合共享。客流相对较少的区域实现预约响应客运服务供给,为农村地区老年人提供便捷叫车服务。提供移动便捷支付功能,实现与城市公交一卡通行。(九)优化营造发展环境。建立县政府负责、部门和乡镇配合参与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将交通运输一体化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年初明确发展目标、年终实施目标考核的工作机制。制定并落实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安排、综合运输站场建设、邮政快递网点建设、车辆购置以及执行优惠票价等政策性亏损补贴等配套政策,依法对城乡公交公共补贴资金使用定期审计并公布结果。建立健全城乡公交经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及实施细则,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并定期组织实施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补贴发放、城乡公交经营权延续与退出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定期上报县政府。四、保障措施(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成立以县政府分管负责人为组长的县交通运输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做好交通运输一体化的统筹、协调、指导和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县交通运输、财政、住建、国土资源规划、城管执法、公安、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各乡镇抽调。各成员单位根据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工作措施,加强工作配合和信息沟通,提高工作预见性和前瞻性,形成合力,推进实施。(二)加强维稳防控工作。加强对城乡公交一体化改造过程中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乡镇落实专人对的本辖区内现有农村客车实际控制人逐车、逐人做好思想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认真化解和处置不稳定因素,确保城乡客运一体化改造工作平稳顺利实施。(三)依法治乱打击违法。依法查处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私自从事运营或者变相转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等扰乱客运秩序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借维护个人利益、小团体利益之名,纠结人员无理取闹、恶意阻挠城乡公交一体化实施,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维护我县交通运输正常经营秩序。(四)实施积极的财政扶持政策。切实落实县政府对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的主体责任,持续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城乡公交一体化改造实施经费由中标城乡公交经营主体予以保障。建立常态化的公交企业成本估算制度、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合理界定县财政补贴范围和额度,落实优惠政策,及时拨付资金,以弥补公交企业公益性投入和政策性亏损,并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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