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和县招商引资引荐者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太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22日
政策文号:太政办〔2022〕1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太和县招商引资引荐者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太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9日 太和县招商引资引荐者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招商引资积极性、主动性,进一步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格局,促进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太和县委、太和县人民政府印发《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场主体提质扩量增效的意见〉重点工作任务清单》的通知(太发〔2022〕10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项目,是指引进并落户在太和县行政区划内的新建项目(不包括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矿产资源开发性项目、房地产项目及政府特许经营的工业项目)。项目的工商税务登记、固定资产、销售收入等相关数据统计均须在太和县境内。第二章 引荐者奖励第三条 奖励对象个人(非公职人员)、团体或组织通过各种渠道,利用各种合法方式引进本县行政区域以外的客商(工商注册股东为参照标准)来我县投资成功的,按本办法对引荐者实施奖励。第四条 奖励范围(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符合节能减排要求和有关规定,做到安全生产的工业项目,落户在我县的,总投资(以投资协议和发改委项目备案为参照依据,下同)5000万元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完成1500万元以上(有正规税票)的工业项目;盘活低效用地企业总投资5000万以上且新增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有正规发票,未享受奖励的按此标准执行)工业项目;租赁政府投资的标准化厂房兴办的工业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且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有正规税票)的。(二)2022年1月份后签约引进的项目。第五条 奖励标准(一)奖励项目以实际到位资金形成固定资产计算,流动资金及其他资金不予计算。与县内企业、法人合资的,奖励标准按照出资比例折算。(二)以固定资产投资到位资金为计奖依据,500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4‰给予奖励,5000万元以上部分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2022年1月份后签约引进的项目)。(三)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奖励资金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第三章 引荐者申报第六条 引荐者资格确认和登记程序(一)招商引资引荐者凭以下材料领取并填写《太和县招商引资引荐人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凡因最初引进时未进行备案登记引起争议,由引荐者自行解决。(二)招商引资同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认定一个(名)招商引资引荐者,是指投资方企业认定的机构、单位(个人)(以县招商投资促进中心备案为准)。如投资者确属二家或二家以上共同引进的奖励项目,必须在项目引进后第一次填报《登记表》时提供由新落地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的分割比例约定书。(三)项目投资者不能以招商引资引荐者身份就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奖励。(四)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登记手续的招商引资引荐者在所引进项目达到本办法规定要求后,可领取并填写《太和县招商引资引荐者奖励申报表》,并由项目所在乡镇、园区进行初审后,12月30日前提供以下材料报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1.《太和县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申报表》。2.项目批准文件(立项备案文件、环保评估批复复印件)。3.项目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证明(以正规税票为准,包括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5.项目投资者出具的“投资项目引荐人确认函”。6.投资项目所在地政府对招商引资引荐者所招引项目的确认函。7.引荐人是单位或社会组织的提供机构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引荐者是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四章 审核公示第七条 县招商投资促进中心会同发改、经信、税务、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对项目进展及投资到位情况进行审核,重点审核经财政、税务机关核定的固定资产,以此确认引进资金数量及奖金数额,报县政府批准。第八条 对拟奖励的招商引资引荐者名单和金额在县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县政府按规定兑现奖励资金。第五章 奖励兑现第九条 奖励项目按照入园协议和土地出让合同,自项目开工建设当年起计奖,连续奖励不超过三年。第十条 县财政局接到兑现文件通知后,在4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拨付奖励资金,奖金收入的应纳税款由引荐者自行依法缴纳。第六章 附 则第十一条 监督问责(一)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在开展招商引资考核激励工作中自觉接受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人民群众和舆论媒体的监督。(二)对弄虚作假的、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招商引资奖金的、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的,终止该项目的引荐奖励,对已发放的奖金依法予以收回,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招商投资促进中心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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