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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物价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转发安徽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授权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制定新开展医疗服务试行价格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物价局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31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立医疗机构: 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规范公立医疗机构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定价行为,促进新医疗服务项目临床运用,满足患者医疗需要,现将《安徽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授权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制定新开展医疗服务试行价格的通知》(皖价医﹝2018﹞1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授权制定试行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 (一)对国家公布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中原项目未定价的,拆分项目所对应原项目未定价的医疗服务项目; (二)对安徽省公布的第六至第九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二、申请试行价格的程序 市级公立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提出申请,各县(市)公立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申报,由各县(市)物价、卫生计生、人社部门汇总后提出申请,报市物价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认后,依法授权其制定试行价格,试行期二年。 此次集中受理自主制定医疗服务项目申请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8月30日。 三、试行价格的管理 (一)各公立医疗机构参照《安徽省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制定试行价格规范》,制定试行价格。试行价格有效期起止时间,按首家公立医疗机构试行价格的执行期起算。 (二)试行期满前三个月,有关公立医疗机构申报正式价格,市物价局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相关规定,在省定价格范围内核定正式价格。 (三)各级价格部门将会同卫计、人社部门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授权定价行为的监管,对擅自越权定价,不履行明码标价义务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通知如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一致,或者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联系人:洪新 联系电话:5563152 附件: 1、《安徽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授权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制定新开展医疗服务试行价格的通知》(皖价医﹝2018﹞15号) 2、医疗服务项目自主制定试行价格汇总表   安庆市物价局       安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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