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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开发园区改革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22日 政策文号:马政办〔2023〕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马鞍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2日 马鞍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安徽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马鞍山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规程。一、指导原则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投资项目管理、政府债务管理的有关部署要求,坚持项目建设“一盘棋”理念,突出政府投资公益属性,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和带动社会投资作用,加大资源要素先行保障,强化跨部门联动协调,优化各项审批流程,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项目管理体系,全面提高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行政审批效能和资金使用效率。二、工作流程(一)项目谋划储备1.项目库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建立市、县(区)两级储备项目库,市级储备项目库设在市发展改革委,由市有关部门联合设立,县(区)级储备项目库由各县区、开发园区自行设立,市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每月从县(区)级储备项目库中择优向市级储备项目库推送项目。储备库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前期经费,实行分类管理。根据谋划、前期、开工、实施等不同阶段和成熟度,分Ⅰ/Ⅱ/Ⅲ/Ⅳ四个类别推进实施。(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2.滚动计划。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本级政府可用资金规模、项目建设轻重缓急程度等,会同市财政局及市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统筹提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实施。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应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与财政三年滚动预算安排相互充分衔接,未列入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不予安排预算资金和债券资金。(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二)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应当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市发展改革委对符合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以及产业政策,确有建设必要的项目,在征求司法行政、生态环境、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意见,并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在3个工作日内批准项目建议书。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三)环评、洪评1.环评审批。项目立项后,需办理环评手续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负责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并将符合报批条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或完成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受理后,报告书、报告表承诺办结时限分别为5、3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2.洪评审批。项目立项后,需办理洪评手续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组织完成洪评文本编制并报市水利局审查。市水利局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下达批复。(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四)可行性研究报告1.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项目单位应当根据用地范围图,在可研批复前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审批权的城乡规划部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下达《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节能审查。项目立项后,需办理节能审查手续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节能报告并在可研批复前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查。市发展改革委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3.可研申报和批复。项目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查。市发展改革委收到报告后,会同市财政局及市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查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评估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审批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超过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投资匡算10%的,市发展改革委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项目建议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五)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单位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编制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查。市发展改革委受理后,评估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审批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10%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市发展改革委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六)征地搬迁1.土地报批。项目由所在各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土地报批组卷工作,项目单位应当落实项目用地指标申请、土地报批费用缴纳等事宜,完成组卷的逐级呈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属于省政府委托市政府审批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组织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查、补正、缴费、合法性审查、呈报审批等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司法局)2.计划推进。各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根据市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拟定年度征地搬迁任务和完成时限,并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按照既定的时限节点完成辖区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按照时间节点对征迁项目进行督查和推进,征迁重难点问题和重大问题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报市政府调度。(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3.征迁移交。项目单位应当向各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提供城乡规划部门划定的搬迁红线图,并配合做好地界的勘测丈量等征迁推进工作。征地搬迁任务完成后,各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与用地单位办理净地移交手续。(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项目单位应当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受理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八)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项目单位应当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受理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九)施工图设计和审查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完成施工图设计,办理人防、消防等手续,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核机构实施施工图审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监督图审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动办、市消防救援支队)(十)监理和施工招标项目在初步设计批复以及施工图审查完成,并满足采购意向公开(招标计划)公示满30日、市财政局出具的资金来源审查意见等其他招标条件后,项目单位应当依法依规组织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招标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登记,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十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各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等征迁主体与项目单位办理净地交付手续后,项目单位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并对具备质量安全开工条件进行承诺。有审批权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受理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十二)项目竣工移交1.竣工验收。项目单位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手续,有审批权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受理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意见汇总并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作为规划条件核实、人防验收备案、消防验收(备案)凭证。(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2.决算审计。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和竣工决算报告编制,按照规定申请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按照《马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马政〔2022〕4号)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审计局、市财政局)3.项目移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备案手续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项目单位应当发出移交申请文件,项目接收单位收到移交申请书之日起,原则上10个工作日完成现场核查并提出验收意见,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移交手续。(责任单位:市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十三)项目评价1.绩效评价。项目单位(或部门)应当按照绩效评价有关规定及时开展项目自评,市财政局负责绩效评价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2.项目后评价。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后开展自我总结评价,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后评价成果作为规划制定、项目审批、资金安排、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三、相关事项(一)本意见所称的“工作日”和“日”,为该环节的办理最长时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统一认识、落实责任、加强协作,最大可能压缩时间,最大限度提高效能。(二)市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项目必要性论证,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标准,合理编制项目估算投资。各项目单位要自觉服从管理,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加快推进项目建设。(三)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政府投资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适时动态调整优化,不断提升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四)各县区、开发园区可参照本管理规程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投资项目管理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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