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02日
政策文号:合政秘〔2024〕7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合肥市人民政府2024年11月8日 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评定分离工作,持续深化改革,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保障招标人自主权,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委《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2024年16号令)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定分离,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由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自主确定中标人。其中,评审环节,由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审查投标文件,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的中标候选人,并出具评标报告;定标环节,由定标委员会按照定标规则,在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第三条 除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外,在试行阶段,合肥市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范围内的下列项目可以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一)单项合同估算价1亿元以上的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项目;(二)单项合同估算价5000万元以上的专业承包工程项目;(三)单项合同估算价2000万元以上的电梯、空调等与工程相关的货物项目;(四)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上的规划、设计、监理、咨询等相关的服务项目;(五)招标人(含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下同)报请市政府同意的项目。第四条 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报备。评定分离项目招标文件应当载明具体的评标办法、定标规则及中标候选人的数量等事项。第五条 以定价方式招标的设计、监理等服务类评定分离项目,可采用定性评审,其他评定分离项目均采用定性定量评审。定性评审,是指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市场信用等因素综合评判,并提出评审意见。定性定量评审,是指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评分,并依据得分高低开展评级,最终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推荐规则,推荐一定数量的中标候选人。第六条 评定分离项目评标报告应载明中标候选人的优势、不足、签订合同前应当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内容。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符合要求的中标候选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时,如招标文件已有约定的,评标委员会可以继续推荐中标候选人,并说明理由。第七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中标候选人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对中标候选人提出异议及投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八条 招标人应按以下标准和方法组建定标委员会开展定标工作:(一)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应当为5人及以上单数;(二)定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确定,确有需要的,招标人可邀请外部专家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三)定标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原则上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被授权的分管负责人担任,负责主持定标会议;(四)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说明并申请回避;(五)定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保密。第九条 招标人自项目评审结束后即可成立定标委员会。招标人自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7日内组织定标会议。如因招标文件约定或其他特殊原因,定标会议时间可以适当延期。第十条 招标人在定标前可以对中标候选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质询以及向有关单位开展函询,并出具考察报告、质询材料、函询汇总报告等作为定标的辅助参考。第十一条 采用评定分离的项目,定标方法一般分为票决随机定标法、票决定标法、集体议事法。(一)票决随机定标法是指定标委员会先以单轮或多轮票决方式确定不少于2名候选人入围,再以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方法。(二)票决定标法是指定标委员会以直接票决或者逐轮票决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方法。逐轮票决方式可以票决晋级入围,也可以票决淘汰入围。采用票决定标法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循择优与价格竞争的原则,依据招标文件约定的投票规则,独立行使投票权。(三)集体议事法是指由定标委员会集体商议,定标委员各自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主任确定中标人的方法。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依法自主选择上述定标方法或其他定标方式并在招标文件中公布。第十二条 定标会议原则上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并全程录音录像,定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确定1名中标人,定标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定标委员会主任介绍与会人员情况;(二)监督小组组长宣读组织纪律要求,定标委员会成员、监督人员、招标人等各方签署承诺书;(三)招标人介绍项目基本情况、招标情况;(四)评标委员会组长或代表介绍评审情况、专家评审意见及提醒注意事项等;(五)招标人结合对中标候选人的考察、质询及相关资料,汇报各中标候选人的优势、不足、风险等;(六)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介绍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情况和定标规则;(七)定标委员会成员提问,相关人员解答;(八)非定标相关人员离场(不含监督人员);(九)采用集体议事法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定标委员会主任定标;采用其他定标法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十)形成定标报告。第十三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中标人予以公告,并发放中标通知书。投标企业的投标保证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退还。第十四条 中标人出现放弃中标、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应当依法予以处理。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约定,在剩余的中标候选人中继续组织定标活动或重新组织招标。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内控制度,将“评定分离”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审议事项范围,做好定标环节相关工作,包括对定标规则的解析、定标委员会的组建、定标资料的收集整理、定标档案的管理等。招标人、定标委员会成员及定标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他人透露与定标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中标人推荐等。第十六条 成立市评定分离监督委员会,由市评定分离监督委员会组建监督小组对评定分离项目全过程监督。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负责对评定分离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监督管理。各市级行业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审计机关依法对相关事项开展审计监督工作。第十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制定评定分离操作导则及示范文本,加强对评标委员会和定标委员会组成、导则执行、示范文本使用等监督管理,并定期开展标后履约监督检查。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原《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合政秘〔2021〕68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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