弋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弋江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23日 政策文号:弋政〔2021〕3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各部、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弋江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相关单位依照执行。 弋江区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2日     弋江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政府投资基金发展,规范政府投资基金运作,提高运作效率,充分运用市场的逻辑、资本的力量,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助力产业链补链固链强链,促进“双招双引”,支持产业培育和高质量发展,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政府投资基金的意见》(芜政〔2021〕16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区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的基金。第三条  政府投资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实行“1+N”母子基金架构,引导设立弋江区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母基金”)和参股设立若干个市场化运作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子基金主要用于放大母基金撬动社会资本效应,围绕我区产业发展布局开展投资或将外地项目引入我区,主要采用政府引导、市场化方式运作。第四条  大力引进优质社会资本,放大政府投资基金规模效应,支持高新区智能网联及新能源汽车、微电子及第三代半导体、大数据及信息技术、节能环保及高端装备四大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科技型初创企业等重点领域发展。加强与中国制造2025发展基金、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基金等国家、省级股权投资基金和市级股权投资基金合作对接,不断完善区级股权投资基金体系。通过委托市场化竞争方式遴选专业化管理机构负责基金运营管理。 第二章  设立和管理第五条  区政府以芜湖高新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为主体设立母基金。母基金由区财政和新马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注册资本金为20亿元,根据对外投资进展,五年内分期到位。第六条  母基金重点围绕高新区四大主导产业产业链,积极吸引上级政府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设立若干个子基金,重点支持产业链精准招商。第七条  母基金原则上由新马投资有限公司运营管理为主,也可遴选专业基金管理机构运营管理。子基金原则上遴选专业管理机构运营管理。新马投资有限公司运营管理母基金,应推动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至少选聘1名基金职业经理人,原则上配备10人左右专业管理人员,保持与投资业务相适应的管理力量。    母基金选聘的专业管理机构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具备合格的运营资质,完整的管理团队;具有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至少在拟投资的领域主导过10个股权投资成功案例(指已成功退出且IRR不低于10%)或2个成功上市案例(不含新三板挂牌);实际管理的基金实缴总规模不低于30亿元;须至少已取得不低于拟管理子基金总规模30%额度的出资意向;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的储备项目,其中高新区内主投领域储备项目不少于3个。第八条  母基金发起设立子基金,应与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主体按照约定的出资份额同比例同步出资子基金。子基金坚持市场主导原则,母基金不得为管理机构的募资行为提供增信。第九条  母基金年度管理费根据受托管理协议,以上年实际管理的在投财政资金数额年化费率1.5%为基数,以年度绩效评价得分较基准得分(80分)为比例实行上下浮动,年度实际管理费率为1.5%年度绩效评价得分÷80。年度管理费率原则上不低于在投财政资金数额年化费率1%。子基金年度管理费提取比例、绩效考核由母基金管理机构与子基金管理机构另行约定,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 运作模式第十条  母基金可采取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直接投资和经区政府同意的其他投资方式运作。除政府让利的政策性运作项目外,母基金单项累计投资金额500万元以内的,由基金管理机构履行尽职调查等投资程序后,报区政府分管财政的区长审查批准;单项累计投资500万元(含)至2000万元的,履行前述程序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单项累计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的,履行前述程序后,提交区委常委会议审议批准。上市后备企业定增跟投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母基金出资设立资金,单支子资金累计出资金额2000万元以内的,由基金管理机构履行尽职调查等投资程序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单支子基金累计出资金额2000万元(含)以上的,履行前述程序后,提交区委常委会议审议批准。第十一条  母基金的直接投资重点支持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母基金以股权形式直接投资企业,在直投项目中一般不作为被投资企业第一大股东,不控股被投资企业。其中: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单个项目累计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成长期企业单个项目累计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成熟期企业单个项目累计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对高新区产业拉动效应明显、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投资额度可采取“一事一议”原则,履行决策审批程序。第十二条  母基金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商务谈判等方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社会募资能力强、产业项目运作经验丰富、有充足项目储备的管理机构运作管理子基金,积极吸引大型金融机构、产业资本集团、头部投资机构出资子基金。母基金在单支子基金中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与上级母基金对同一支子基金合计出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规模的50%。在区内注册的子基金,投资高新区项目的资金总额不得低于母基金出资金额的1.2倍;在区外注册的子基金,投资高新区项目的资金总额不低于母基金出资额的1.5倍。允许子基金依法合规开展与股权相关的债权投资;以非公开发行、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等方式,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及定向增发,两者投资占比原则上不得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50%,对招引上市公司等重大项目而出资设立的专项子基金的规模、出资比例、投资方式可一事一议。第十三条  母基金在投项目年末投资余额(含直接投资项目和参股子基金)不得低于累计安排资金总额的70%,年度安排资金由区财政局根据有关情况核定,投资进度纳入母基金绩效评价管理。第十四条  建立政府适当让利机制,母基金投资“市场失灵”领域项目、产业链核心环节和关键配套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等政策性运作项目,经区政府批准后,可事先结合项目规模及政策目标实现程度约定让利标准,给予财政出资部分适度让利。第十五条  区投促中心负责组建政府投资基金项目库,各产业招商中心要及时推荐负责产业、领域内适合基金投资的备选项目。母基金管理机构在项目库中遴选优秀企业进行投资,区财政局同步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库,加强培育。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建立在芜各类投资基金名录,会同区投促中心每季度组织开展由项目主体、基金管理机构、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参加的投资供需对接会,采取论坛、路演、对接等方式定期向各类基金管理人推荐项目,建立常态化基金项目有效对接机制。 第四章 投资基金退出第十七条  母基金主要通过上市、股权转让、其他出资人回购、清算等方式退出,并按照相关规定,实施项目退出监管。鼓励子基金在开展项目投资时,不简单比照IPO标准筛选项目,更多考虑通过被投资企业IPO、并购重组、“新三板”挂牌和省区域性股权市场股票或股权转让、股权回购、股份转让等多元化项目退出方式,保障投资安全和收益。第十八  母基金一般应当在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退出时原则上与社会出资人同股同权。为鼓励社会资本加大资本投入,参与设立子基金,母基金可以采取向社会出资人让渡部分分红等让利措施,子基金所取得的投资超额收益(即超出协议、合同、章程约定的门槛收益部分),可用于奖励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合作出资方。存续期未满但已经达到预期目标的,母基金可以其他出资人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对芜湖市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项目的投资退出,可参照《芜湖市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母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承担有限责任。母基金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第二十条  母基金参股子基金,合作协议签署后超过6个月子基金未完成备案登记手续的;子基金其他出资人未按协议约定出资且逾期超过6个月的;子基金设立超过6个月未开展投资业务的,母基金实施退出。 第五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第二十一条  建立管理机构尽职免责容错机制。母基金管理机构投资事前应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按规范程序开展投资活动;母基金直接投资的新项目每年应开展不少于一次实地调查,定期收集和分析财务报表。对直接投资项目,应履行出资人职责,掌握项目进展、股权结构变化、经营范围调整等情况;参股子基金应定期向母基金报告募投进度、投资方向、协议履行等情况。单个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权益损失超30%(含)时,管理机构应及时向区财政局报告,并加强项目跟踪。其中:权益损失超50%(含)时,应按约定启动相应措施。每年根据权益法核算母基金当年整体损益情况(母基金直投项目损益与子基金项目损益归属母基金部分合并计算),按照天使类50%、风险类30%、产业类20%的比例给予投资损失容忍度。对符合上述尽职情形,损失比例未超过容忍度范围的,且无徇私舞弊情形的予以免责。第二十二条  建立项目止损机制,原则上母基金直投企业出现以下情形时触发清算条款:1.连续亏损,净资产跌破基金投资后企业每股净资产的50%,且扭亏无望的;2.涉嫌重大违法违规,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3.产生重大偿债风险或产生影响企业经营的重大担保、诉讼或仲裁的;4.受到政府部门重大处罚,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且扭亏无望的;5.投资方向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第二十三条  母基金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基金运行安全。母基金可按照投资收益的一定比例按年度提取风险准备金。第二十四条  子基金应当由具备资质能力的银行托管,设立投资基金托管专户,托管银行对基金账户进行动态监管,确保资金按照约定方向支出,定期将投资基金托管情况向母基金管理机构报告。第二十五条  母基金、子基金不得用于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担保、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等支出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投资基金的闲置资金可用于存放银行和购买国债等承诺保证本金安全的产品。第二十六条  区财政局定期向区政府报告政府投资基金设立和投资运营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绩效评价,指导区属出资人企业加强对区级股权投资基金国有资产的管理机构加强对基金的监督。区发改委、区经信局、区科技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单位职能,为政府投资基金提供对口指导服务,积极帮助基金协调解决在设立组建、投资运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为基金提供投资指导目录。新马投资公司负责投资基金的设立、投资运营和监督管理,及时报告基金运营管理、投资业务开展情况,以及重大事项。第二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投资基金投资,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投资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前政府投资基金已投项目按原协议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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