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颍州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颍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02月18日
政策文号:阜州政办〔2019〕3号
有效性:失效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颍州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阜州政办〔2019〕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规范颍州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16日 进一步规范颍州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颍州区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与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下列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区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单项工程结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使用等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依法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建设单位应履行政府投资的主体管理责任,审计机关应履行审计监督责任,构建以审计机关为主导、建设单位自审为基础、社会审计为补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体系。第六条 审计机关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所必需的人员和经费,由区人民政府予以保证。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费用,有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工程结算审计审减额超过报审金额10%的,其超过10%以上部分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结算款时予以代扣。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区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抄送区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审计机关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征求区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意见。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区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合同金额200万元以上的价款结算审计,由建设单位书面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申请,区审计局组织实施;合同金额不足200万元价款决算(结算)审计,由建设单位组织内审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第九条 各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工程价款结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建设单位应出具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报告使用意见书),在审计(审核)报告出具后,建设单位按季度报审计机关备案登记。审计机关每年应在备案登记项目中抽取不低于30%的比例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一)建设程序执行情况;(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和工程监理等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三)征地、拆迁费用管理及使用情况;(四)建设资金的筹集与使用、建设成本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五)工程价款结算、支付以及工程造价控制情况;(六)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和使用情况;(七)竣工决算报表的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情况;(八)工程质量管理情况;(九)经济、社会、环境等投资效益情况;(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可以对下列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一)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情况;(二)涉及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事项;(三)政府指定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实施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具有下列权限:(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合同、概(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监理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三)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一次性将审计所需资料完整报送到审计机关,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委托费用由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相关人员的指导、监督,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加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应当采取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约定以区审计局或建设单位组织的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包括工程结算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跟踪审计三种类型:(一)工程结算审计,是指建设项目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单项咨询服务合同履约完成后,对合同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开展的审计;(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是指建设项目全部完工并整体验收备案后,对项目财务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开展的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均应按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后报审计机关审计;(三)跟踪审计,是指对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建设过程管理及投资控制、竣工决算、投入运行情况及投资效益等方面开展的全程动态审计监督。第十六条 项目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编报应实事求是。特殊情况下,施工单位提出漏报、少报的,由建设单位及时履行申报程序,补报相关资料。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导致审计工作不能开展的,审计机关应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暂停审计或退审:(一)建设和施工等相关责任单位不配合审计工作的;(二)有重大争议问题或合同存在条款歧义,影响工程造价确定,经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的;(三)工程结算相关责任单位收到审计结果征求意见稿,在10个工作日不确认审计结果、也不书面提出反馈意见的;(四)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进入司法程序的;(五)审计机关认为其他需要暂停审计或退审的。第十八条 因暂停审计或退审产生的后果由引起暂停审计或退审的责任单位承担。暂停审计项目具备审计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区政府书面申请重新启动审计,暂停时间不计入审计工作时间范围之内;退审项目具备审计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程序重新申报,实际报审时间以最后一次为准。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生暂停审计或退审情况时,应将重大建设项目暂停审计或退审通知抄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投资评审的,应当在投资评审结束后,将评审结论抄送审计机关。审计机关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可以利用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作出的投资评审结论。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规模确定审计期限,审计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情况,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并抄送区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经本级区政府批准后,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由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由审计机关责令其据实调整。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的相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有违法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停止其承担的工作,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审计监督检查或复审,发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存在问题较多或误差率较高的,按照《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标〔2016〕133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二)隐瞒被审计单位和建设项目存在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的;(三)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六)有其他违反行为的。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阜阳市颍州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试行)》(阜州政办秘〔2018〕64号)、《颍州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阜州政〔2012〕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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