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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颍州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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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颍州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17日 有效性:失效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颍州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阜州政办〔2021〕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颍州工贸园管委会,区直有关单位:现将《颍州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17日 颍州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财政资金利用效率,高质量打造“数字颍州”,根据国家、省、市和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获得国家、省、市等非区本级财政资金立项(备案)的项目及全部或部分使用区财政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投资建设及运维的信息化项目。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包括建设开发类项目和运维服务类项目。(一)建设开发类项目,是指新建开发及升级改造信息系统的项目。(二)运维服务类项目,是指为保障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信息基础设施和系统整体稳定运行提供可靠服务的项目。以下项目不属于信息化项目范围:(一)办公类硬件设备、耗材和基础办公软件。(二)基建装修工程、楼宇综合布线、物业管理、专业领域设备和车辆购置等。第四条区“数字颍州”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规范、统一需求管理。对基础性、全局性、复用性公共基础设施和综合应用平台进行统一建设;对业务领域性和监管性强的系统实行专业建设及分类管理。各单位原则上不再单独新建基础性支撑平台。区行政事业单位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新建的各类信息化项目应用系统,应当依托统一的公共基础设施和综合应用平台进行开发、部署和运行,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已建的系统,除涉密或有特殊要求外(需提供相关依据),不能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的,不予申报。第五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国家密码管理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落实信息安全保障系统、密码保障系统与信息化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运行“四同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密码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网络信息安全检测、密码应用评估与风险评估,并将检测及评估结果向区数据资源管理局报备。信息化项目应当优先采用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产品,优先采购自主可靠的信息安全设备、核心网络设备、基础软件、系统软件和业务应用软件等关键产品。项目软硬件产品安全可靠情况、密码应用情况作为项目申报、论证、验收的重要内容。第六条  区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信息化项目的统筹协调、统一规划、组织申报、项目论证、过程监督、验收备案。区财政局负责信息化项目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会同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对信息化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政府投资条例》规定执行。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信息化项目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管,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审查要求。区财政局(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信息化项目招标采购活动的综合监管。区审计局负责对信息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信息化项目的方案、预算绩效目标编制,以及项目申报、招标、实施、运维、数据共享、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等工作,承担信息化项目建设绩效目标管理和评价主体责任。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本部门业务发展需要,以统筹整合优化为原则,推进区级系统内信息化项目的集约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将本部门(含二级机构)的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按照要求统一报送至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区数据资源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部门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的必要性、可行性、投资估算、主要建设内容等,结合全区信息化、数字化等相关发展规划,提出全区信息化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审定后,形成颍州区年度信息化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储备库)。未纳入储备库的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予实施。根据国家、省、市、区要求确需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报区政府批准后参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第八条申请纳入储备库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区数据资源管理局提交项目申报函、项目建设方案。第九条项目建设方案编制时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共基础设施、综合应用平台和本单位数据资源。(二)应健全数据共享、使用反馈和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分析项目数据共享需求,预编形成项目数据资源目录,明确共享信息数据字段、格式、共享范围、共享方式、更新频率等。不予共享的数据,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市的相关文件依据。(三)应同步规划、设计网络安全的相关内容。安全评估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及项目的网络安全设计需要,在项目方案中确定,所需费用纳入项目投资概算。(四)应明确运维服务内容和运维服务期限。第十条信息化建设项目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需委托具有相应信息化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监理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质量,费用统一纳入项目投资概算。信息化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分级保护)工作,费用统一纳入项目投资概算。开展第三方软件评测的,费用统一纳入项目投资概算。项目监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分级保护)测评、第三方软件评测应当由项目建设单位独立分别采购。第十一条涉密信息化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验收、评估等,应当符合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承建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涉密资质,涉密采购应按照相关保密规定和要求开展,在实施过程中,应与涉及国家秘密的人员签订相关保密承诺书。 第三章项目论证 第十二条  在项目招标采购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区数据资源管理局提交项目论证材料,区数据资源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论证审核,论证费用由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安排统一支付。项目审核分初审、专家评审和会审等方式进行。(一)初审主要对论证材料的完整性、项目必要性、方案规范性、业务现状与需求等方面进行审核。(二)专家评审主要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技术路线、项目进度、数据资源管理、项目绩效、网络安全、投资概算合理性进行评审。(三)会审是区数据资源管理局根据实际需要,组织项目关联的其他部门进行项目会商并提出意见。第十三条  论证项目与全区信息化、数字化有关规划的关联度,以及项目建设单位以往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估结果作为项目论证的重要参考依据。第十四条  信息化项目通过专家评审后,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出具专家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整改后,提交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备案。连续三次未通过专家评审的,不予再论证。项目自论证审核完成后起有效期两年,有效期内不得重复申报,逾期未开始采购不再安排实施。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日期开工的或逾期开工的不再安排实施。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审核意见和实施进度,分年度向区财政局申请预算。 第四章建设实施 第十六条信息化项目招标采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其他相关规定。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项目审核意见明确的建设内容及投资概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区财政局按照项目审核意见明确的投资概算审核政府采购计划,下达政府采购通知书。项目招标采购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招标需求提交区数据资源管理局进行审核确认后,按照规定的招标采购流程进行。第十七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扫描件向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备案,作为项目实施进度控制、资金安排的依据。(合同应当包括项目质量、进度、知识产权归属、履约验收标准及费用核减机制等内容。)第十八条信息化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已采购但需变更采购内容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变更手续;项目因合同内容无法完全实施需终止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完成终止的有关手续,并向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备案。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项目实施进度。对于建设开发类项目,原则上合同约定的建设周期不超过三年,免费运维服务期不少于一年。第二十条信息化项目分多个标段或多来源资金合并执行的,需按照项目标段或资金来源明确划分建设内容及其对应的资金额度。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对本单位实施的信息化项目开展定期巡检,做好运维安全保障工作。 第五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信息化项目建成并通过试运行的(试运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三个月),项目建设单位向区数据资源管理局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总投资100万元及以上项目,先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初验,初验合格的,由建设单位再向区数据资源管理局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信息化项目的验收费用由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安排统一支付。项目验收应当以项目审核意见、建设方案、采购文件、合同、实际建设情况等材料为依据,围绕以下内容进行审查:项目资料完备性、规范性情况;项目履行合同和招标投标文件情况;系统各项功能、性能、安全性及各项技术指标完成情况;数据资源共享落实情况;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三条根据系统规模、重要性和复杂度,可提前委托第三方评测机构进行系统功能、性能、安全性评测。第二十四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验收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不拨付项目资金,原则不组织第三次验收。第二十五条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凭项目审核意见、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意见、监理报告、评测报告等材料向区财政局申请支付项目资金。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及有关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未按照要求整改的,报请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区数据资源管理局每年随机抽取运行半年以上(含半年)的项目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区财政资金再投入和年度信息化考核的参考依据,并进行全区通报。第二十七条区信息化项目评估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否完成事前绩效评估目标。(二)建设单位是否按照本办法要求将项目相关材料向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备案。(三)项目是否与建设方案内容一致、是否通过安全检测、是否实现建设目标等。(四)项目运行状况。主要包括项目的运行状态、设备和系统性能、设备利用率、项目运行管理、项目质量保障、岗位设置、人员配备与培训、运行及管理费用等情况。(五)项目运行效果。主要包括项目成果、产生的效益、对社会和经济等各方面产生的影响、给工作和生活带来的便利、是否提高工作效率等。(六)项目发展前景。主要包括项目是否提供数据共享、是否具备续建条件和潜能、是否有升级改造的价值等。 第七章运维管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运行和维护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制定并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项目建设单位要对纳入年度租赁、维护、技术服务外包的运维项目加强管理,对使用绩效不明显、闲置的系统要及时进行清理。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和保密责任制。项目建成后,要委托专业机构定期对项目及运行环境进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并根据测评建议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第二十九条数据共享是信息化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运维包括共享接口的维护,当其他系统需要用到相关共享数据时,项目运维方必须做好对接,保证接口可用。共享数据接口的使用情况是项目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由区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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