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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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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09日 有效性:失效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 阜政发〔2016〕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阜阳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已经2016年8月2日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阜阳市人民政府2016年8月3日阜阳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皖政〔2014〕7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皖政〔2015〕125号)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审查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一)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二)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三)市政府部门报经市政府同意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四)以市政府名义对外签署的涉及战略合作、外事、民商事等内容的协议、合同;(五)按规定由市政府审批的有关规划、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六)市政府领导批示需要合法性审查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四条 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的启动由市政府办公室报请市政府领导决定,或者由市政府领导直接决定。重大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或者制发文件。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市政府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市政府重大事项的承办单位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 重大事项承办单位向市政府报送重大事项相关材料时,应当提交以下合法性审查所需材料:(一)需要审查的内容及有关背景材料;(二)重大事项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三)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廉洁性评估、风险评估等相关材料;(四)有关依据。第七条 重大事项在提请会议讨论或者报请市政府领导审签之前,市政府办公室将包括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政府负责同志批准,转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自收到重大事项相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复杂的,经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个工作日。市政府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的时限完成。法律、法规、规章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办主要从权限、程序、内容等方面对重大事项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办对重大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一)书面审查;(二)向有关单位函调相关材料或者到有关单位了解情况;(三)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协调会、发书面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四)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立法咨询员、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和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者论证;(五)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办因合法性审查需要,可以要求重大事项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补充相关材料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时限。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办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明确提出合法或者违法、部分违法等具体意见及其依据。第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制作书面审查意见,经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连同相关材料一并反馈市政府办公室。第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办参与重大事项前期调研、论证工作的,在参与期间所提供的有关修改和论证意见,不能代替合法性审查意见。第十五条 重大事项承办单位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在上会说明或者办文说明中,应当就合法性审查情况作出说明。第十六条 参与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市政府法制办出具的审查意见,只供市政府内部使用,对外不予公开,更不得私自对外泄露。第十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与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建立合法性审查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合法性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建立健全合法性审查内部运行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建立审查资料档案,定期向市政府提交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报告。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提报材料虚假,认定事实有误或者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明显违法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九条 市政府法制办不严格履行审查职责,导致市政府重大决策违法,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第二十条 市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市政府法制办部门预算。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制度,并报市政府备案;也可以参照本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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