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27日 政策文号:阜政发〔2018〕65号 有效性:失效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阜政发〔2018〕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发〔2018〕76号),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稳定增长,大力提升我市利用外资规模水平,实现以高水平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一)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切实执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全面提升开放水平,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促创新。(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商务局,所列单位为前述内容的责任单位,下同)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各地、各部门坚持内外资平等的准入原则和办理程序,不得专门针对外商投资准入进行限制。(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二)扩大市场准入对外开放范围。全面落实国家金融业、服务业、农业、采矿业、制造业对外开放举措,进一步减少外资准入限制。(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市农委、市商务局、市政府金融办)稳步扩大金融业开放,积极稳妥引进外资银行、证券、基金管理、期货、保险等金融机构来我市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阜阳市中心支行、阜阳银监分局、阜阳保监分局)鼓励外资参与旅游资源开发,提升旅游品质和竞争力。(市旅游局)积极吸引外商投资我国法律法规许可的文化产业领域,鼓励文化单位同国外有实力的文化机构进行项目合作。(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局))鼓励外资进入医疗、养老、体育等产业。(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局))鼓励外资进入农产品加工业、流通业。(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农委、市粮食局)二、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三)提升外资审批备案服务效率。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市级及时承接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投资总额10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审批和管理。(市商务局)在全市范围实施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3个工作日内完成商务备案。(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探索建立统一的行政审批网络平台,实现网上受理、审批、公示、查询、投诉等,实施对外资企业从设立到运营的全程跟踪服务和监管,构建高效便捷的外商投资事中事后便利化服务体系。(市政务服务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四)提升外资企业资金运用便利度。支持市内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加入跨国公司外汇管理试点,指导合作银行按照“展业三原则”要求为试点企业办理集中收付汇及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积极利用境外人民币资金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落实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措施,便利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直接投资和企业将境外募集人民币资金汇入境内使用。(人民银行阜阳市中心支行、市外汇管理局)境内企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按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可根据实际需要将募集资金汇入境内使用。境内企业在境外发行股票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可按实际需要汇入境内使用。(人民银行阜阳市中心支行、市外汇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五)提升港澳台人员及国外人才来阜工作便利度。依法保障在阜工作的港澳台人员以及国外人才享有医疗、子女教育、住房、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将符合条件的人才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房产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台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落实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推进工作许可属地办理,采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最多跑一次”等方式,为外国人才来我市工作、创业开辟“绿色通道”。(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三、不断强化招引外资力度(六)优化外商投资导向。积极吸引外商投资以及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引导外资更多投向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生态建设,尤其是大智造、大健康、大环保、大服务等我市先导产业。(市商务局、市招商局、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市农委、市环保局)落实企业境外所得抵免、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等政策。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可按照中国与其他国家(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就取得的来源于中国的收入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市税务局)(七)加强财税金融支持。积极对接省级2018年—2020年外资专项财政扶持政策,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认真落实市级外向型经济扶持政策,重点支持引进以下外资项目: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年实际到位外资超过1000万美元以及在我市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机构、非独立法人的外资独立研发部门或分支机构;新设立且年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超过2000万美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和新能源新材料制造业项目;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资增资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等。外商投资企业同等享受市实施“双轮驱动”战略、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1+7”系列政策。(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农委、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市招商局等)支持外资企业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和境外上市,享受企业上市等有关优惠扶持政策。对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外商投资企业,积极给予金融信贷支持。(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阜阳市中心支行)注重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通过组建定向基金和并购基金等方式,支持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项目、境外“隐形冠军”企业投资项目、外资并购或国内企业海外并购返程投资项目等。(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八)保障外资项目用地。加大外资项目用地支持,对纳入市级调度的重点外资项目,可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安排上级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计划时,要积极保障外资项目。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且不得低于宗地所在地工业用地的基准地价。(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外商投资企业工业物业产权和跨国公司总部自建办公物业产权,允许以幢、层等固定界限为不动产单元转让,转让后依法申请不动产登记。鼓励外资工业项目用地实行弹性出让,外资投资企业租赁工业用地,可凭与国土资源部门签定的土地租赁合同,由土地使用权拥有者办理规划、报建等手续;租赁期内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以转租和抵押。外商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医疗、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可使用划拨土地。(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九)支持外资创新发展和并购投资。落实外商投资建设研发中心支持政策,加强对外资研发中心建设国家、省及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政策辅导。(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市商务局)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重点科研院所企业落户我市创办科技企业、研发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法人单位公平申请承担国家、省、市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等科技计划(专项、基金),建设研发平台,申报科技奖励、高新技术企业,申请省、市支持科技创新、与国内外重点科研院所高校合作相关资助和补助。(市科技局)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平等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市税务局)根据市场化原则探索建立并购信息库,引导市内企业主动参与国际合作。(市商务局)比照上市公司相关规定,支持外商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市政府金融办)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公平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兼并收购,参与金融不良资产的重组与处置。(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市政府金融办)(十)强化重大活动等引资载体作用。积极参与世界制造业大会和中国国际徽商大会等展会,着力培育本土特色展会品牌,借助各类重大展会平台,拓宽引资渠道。大力开展中介招商,建立政府推动、企业承办、市场运作的专业化招商新机制。每年在重点投资来源地举办重大投资促进活动,重点瞄准世界500强、产业链和价值链中高端企业,提升招商引资精准性和实效性。(市商务局、市招商局、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市外事办、市台办、市工商联)四、着力打造高标准投资环境(十一)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行为,加大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侵犯商业秘密、商标恶意抢注和商业标识混淆不正当竞争、专利侵权假冒、网络盗版侵权等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大力推进打击商标侵权“溯源”专项行动和专利执法维权“雷霆”专项行动。加快建立快速协同保护体系,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科技局)严格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外商投资过程中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议定,各级政府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技术转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对住所在我市且具有自主商标品牌的外商投资企业,平等享受商标品牌建设费用资助和奖励。(市工商局)(十二)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完善市级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及时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反映的不公平待遇问题。(市商务局)各地要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不得限制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跨区域经营、搬迁、注销等行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十三)降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成本和物流成本。在符合规划条件的前提下,支持制造业企业依法按程序进行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及扩建生产、仓储场所,提升集约化用地水平,不再增收地价款。(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完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规范用工行为,通过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短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满足灵活用工需求。优化特殊工时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岗位及时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依法维护在阜外国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推动建设多式联运枢纽,加快发展铁空、铁水等联运。(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局)统筹协调中欧班列发展,加强规划设计,优化发展环境。推动中欧班列铁路口岸开放。鼓励具有全程提单的外地货物搭乘中欧班列进口,推动班列加挂、集拼、内外贸货物混载混装。(市商务局、阜阳海关)落实航线航班支持政策,提升航空口岸功能。(市民航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财政局)完善市场调节机制,调整运输结构,提高运输效率,加强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等领域收费行为监管,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五、切实增强开发区利用外资重要平台作用(十四)发挥开发区利用外商示范带动作用。推动落实支持重点省级开发区城市更新、工业区改造政策,优化土地存量供给,提升单位面积投入和产出水平,引进高技术、高附加值外商投资企业和项目。各地在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时,对重点省级开发区主导产业引进外资、促进转型升级等用地予以倾斜支持。积极对接东部地区国家级开发区产业转移协作平台,承接东部产业转移。(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招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在省级开发区招商引资部门、团队等实行更加灵活的人事制度,提高专业化、市场化服务能力。改革分配机制,根据招商工作需要,对业绩特别突出的优秀人才、特殊人才可依据相关政策实行协议工资或年薪。(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招商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十五)加大开发区引资金融支持力度。各地可通过完善公共服务定价、实施特许经营模式等方式,支持绿色环保基金投资省级开发区相关项目。(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推动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等服务,支持省级开发区引进境外创新型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等,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支持各地建设境外并购回归产业园,并在产业基金引导、研发创新等方面出台政策措施,推进高质量境外并购项目回归发展。(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六、建立完善利用外资保障机制(十六)加强招商引资工作保障。对因公临时出国(境)招商公务团组重点保障,在出访计划、出访经费、出访手续等方面优先支持,保障重大项目洽谈、重大投资促进活动实施。经外事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开发区的招商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不受批次限量管理。(市外事办)每年度对全市利用外资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取得突出成绩的招商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加劳动模范等称号评选。(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大力表彰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国际友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高层次人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十七)建立外资提质增效评价体系。对各县(市、区)利用外资在考核利用外资规模、增速的同时,突出外资产业结构、创新能力、社会贡献、营商环境等质量效益指标的导向作用,科学客观地评价各地利用外资的质量水平,逐步提升利用外资工作在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体系中的比重。(市商务局、市政府督查室)各地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应遵守省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政策、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等要求,注重综合改善营商环境,给予内外资企业公平待遇,避免恶性竞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十八)建立外资考评奖惩机制。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利用外资进行年度考核评价,评出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2名,对考核评价前三名的,市财政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根据外商投资保障情况,以市政府名义对成绩突出的市直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具体利用外资目标管理统计考核办法另行印发)。对全市利用外资实行一季度一通报,第一季度没有外资进度的,予以警示;第三季度未完成序时进度的,市政府分管负责人约谈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年度未完成利用外资任务的不得参加全市商务工作和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评比,市委、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招商局、市政府督查室)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有效利用外资的工作,主动作为,强化责任,狠抓落实,注重实效,确保各项措施与已出台的政策有效衔接,形成合力。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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