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27日
政策文号:阜政办〔2015〕21号
有效性:失效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阜政办〔2015〕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阜阳市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27日 阜阳市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的管理,规范交易秩序,防范市场风险,维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交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阜阳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阜阳市集中招投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项目的投标保证金缴纳、管理和退还,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市交易中心设立投标保证金专户,负责投标保证金的收取、管理和退还。第四条 投标保证金专户开户银行由市招投标监管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原则上确定一家银行,每两年采购一次。第五条 投标保证金数额不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第六条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保证金专户名称、账号、具体金额、缴纳形式、时间、有效期等内容。第七条 投标保证金应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通过银行汇票等非现金形式缴入市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投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不得交叉替代使用,按项目及标段分别缴纳投标保证金。第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并办理投标保证金递交手续。第九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退还未中标投标人投标保证金本金及利息;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本金及利息。招标失败项目,结果确定后5日内退还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本金及利息。第十条 在质疑、投诉或涉嫌违法违规调查期间,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标保证金暂不退还;待调查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的;(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三)投标人具有招标文件规定的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投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投标和骗取中标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第十二条 市招投标监管局对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投标保证金缴存、清退等情况实施监督并调查处理。第十三条 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依法上缴市财政。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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