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本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阜阳市本级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年02月02日
政策文号:阜政办〔2009〕5号
有效性:失效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本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阜阳市本级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阜政办〔200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阳市本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阜阳市本级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二月二日 阜阳市本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增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力,更好地为中小企业信贷融资提供服务,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金〔2008〕1276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包括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从2009年起,市财政每年新增1000万元用于增加市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第三条 市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加快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放大信用担保额度,提升担保服务能力,对市本级的担保机构增加国有资本金和降低担保费率。第四条 市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为市本级和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中小企业信贷融资提供担保,并兼顾三区的重点优势中小企业。第五条 增加国有资本金的对象是在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发挥显著作用的市本级担保机构。上述担保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我市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并经银监部门认可;(二)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以金融机构融资担保为主营业务;(三)诚实守信、规范经营、运转正常,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严格执行;(四)为中小企业信贷融资担保的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五)严格执行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及时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决策审计报告、业务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第六条 降低担保费率的补贴对象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补贴对象实际收取的担保费用,费率在1%以下的,按补贴对象实收担保费率补足到1.5%进行补贴。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应设立专户,将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与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一并纳入专户,统一管理、审核、拨付、使用。第八条 各类担保机构申请增加国有资本金或降低担保费率补贴的,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以下材料:(一)增加国有资本金或降低担保费率补贴的申请;(二)法人资格证书;(三)担保机构的财务报表;(四)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明细表及贷款合同;(五)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协议;(六)为中小企业贷款融资担保的工作计划和方案。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应于收到增加国有资本金或降低担保费率补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送材料的审核,确定符合增资、补贴的担保机构,并及时拨付资金。第十条 市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截留、挪用,切实保证资金的安全、有效。第十一条 对市级担保机构增加的国有资本金,由市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签定相关目标责任书,定期对担保机构进行绩效考核与评价,确保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要建立资金使用的统计分析、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科学、合理地评价资金使用效益。年度终了2个月内,应将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上报省级财政部门。第十三条 市政府将委派财政监督部门或审计部门,对市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监督检查。对截留、挪用等违规违纪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理。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阜阳市本级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中小企业信贷投放,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增长,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金〔2008〕1277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两部分组成。从2009年起,市财政根据财政收入情况每年安排不少于500万元的配套资金,专项用于市本级中小企业贷款损失补偿和贴息。第三条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捷的原则,实行分期申报动态补偿。第四条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为市本级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和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对市本级、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兼顾市辖三区的重点优势企业)的中小企业贷款或担保提供贴息和损失补偿。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是指阜阳市本级辖区内依法成立的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划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7〕53号)执行。第六条 金融机构直接发放的贷款造成损失的,补偿资金补偿给金融机构,通过担保机构担保发放的贷款造成损失的,按照中小企业贷款风险承担比例确定补偿主体,补偿资金按比例分别补偿给金融、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国家限制行业、大型企业、房地产或平衡预算。第七条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补贴的对象为辖区内金融机构和具备资格的担保机构:(一)贴息对象。金融机构当期直接向中小企业发放的1年期以内(含1年期)、贷款利率较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按国家规定上浮不超过20%的贷款;(二)损失补偿对象。金融机构当期新增的中小企业直接贷款损失和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的各类担保机构当期新增的中小企业担保贷款损失。中小企业贷款风险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按比例分担的,按分担比例分别补偿损失,二者不重复计算。第八条 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新增贷款,按国家规定贷款基准利率的20%贴息,最高贴息额单笔不超过50万元;造成贷款损失的,在金融、担保机构净损失额的50%内补偿,最高补偿款单笔不超过100万元。第九条 各市级金融机构系统合计无当期新增贷款的,其下属金融机构不予补贴。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应设立风险补偿资金专户,将省财政拨付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一并纳入专户,统一管理、审核、拨付、使用。第十一条 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分期进行申报。2008年计算补偿时间为第十二条 申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贴息或损失补偿申请;(二)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明细表;(三)发放贷款的中小企业基本情况和税收财务情况。第十三条 各金融机构以市级为单位向市财政部门申报。各担保机构直接向市财政部门申报。第十四条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用,切实保证资金的安全、有效。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应定期受理金融、担保机构的资金补偿申请,并于收到申请之日1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银监等部门审核。符合资金补偿条件的,计算出具体补偿资金数额,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给相应的金融、担保机构。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将财政拨付的贴息资金作为利息收入核算,损失补偿资金用于充实贷款损失准备金。担保机构应将财政拨付的损失补偿资金用于充实担保风险准备金。第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应建立资金使用的统计分析和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使用效果以及对获得补偿资金的金融、担保机构的整体评价等。第十八条 为鼓励先进,对工作开展好、管理规范、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成效突出的金融、担保机构,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并从本级配套资金中拿出专款予以奖励。第十九条 各部门和有关机构须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偿资金。违者除全额追缴已拨付的资金、取消其申报资格外,还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安徽省财政监督暂行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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