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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29日
有效性:有效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阜政办〔202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阜阳市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8月5日 阜阳市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产权交易,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有偿转(出)让或者受让国有产权的行为。国有产权包括国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具体指各类资产所有权以及有关经营、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第三条 国有产权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列入《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在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进行交易。第四条 国有产权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断提高产权交易的效率和质量。第五条 市、县(市、区)财政、国资、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根据产权管理职责,负责国有产权交易的处置审批和监督管理,督促项目进场交易,依法查处交易过程和合同履约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在职责范围内对产权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及其进行的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负责对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信用管理,协调各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受理并依法处理对交易活动的投诉,对违法违规行为涉及行政处罚的,依法及时移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负责国有产权交易项目进场登记、交易信息推送、保证金代收代管、提供现场见证服务等,为开展相关监管活动提供支撑。负责建设、运行和管理全市统一的产权电子交易平台,实现产权项目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第六条 国有产权交易的一般程序为转(出)让报批、进场登记、发布信息、登记受让意向、组织交易、结果公示、签订并公示合同等。国有产权交易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应当在进场交易登记前,由转(出)让人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第七条 应当进场交易的国有产权,由转(出)让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按照规定,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的交易平台上传产权交易登记材料。转(出)让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对上传的登记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受理。登记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转(出)让人未在规定时限内补正的,视为撤回交易申请。第八条 转(出)让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应结合项目的实际特点和需求编制交易文件。产权交易信息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媒体上发布,并同时在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一致。国有产权交易项目的交易公告发布时间一般不少于7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项目首次信息公告时间一般不少于2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国有产权交易公告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 国有产权交易需要缴纳交易保证金的,交易公告应当明确保证金的缴纳方式,采用银行转账或银行电汇形式缴纳保证金的,应将保证金转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指定的账户统一监管。交易活动结束后,转(出)让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5日内办理其他竞买(租)人交易保证金的退还手续,对竞得人的交易保证金应当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第十条 产权转(出)让人应当对登记意向竞买(租)人进行资格审查,依法依规审核意向竞买(租)人的资格条件。第十一条 转(出)让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按照交易方案组织国有产权项目交易,交易完成后,转(出)让人应当与竞得人及时签订交易项目成交确认书,同时将交易结果在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交易标的名称、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竞得人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第十二条 转(出)让人和竞得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签订合同,并在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第十三条 在国有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交易:(一)第三方对交易的产权提出异议尚未裁决的;(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产权交易活动不能进行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 在国有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交易:(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二)因不可抗力造成产权自然灭失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终止交易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竞买(租)人对交易文件、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文形式向转(出)让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提出异议。转(出)让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异议竞买(租)人对转(出)让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转(出)让人及其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自答复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市、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投诉(须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市、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投诉程序、方式、期限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 纳入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国有产权项目,应当进场交易而未进场或者规避进场交易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行政许可、资金拨付、产权过户和使用等手续,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第十七条 国有产权交易主体的交易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八条 企业国有资产出租(不含招商引资项目)及10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事项、集体产权交易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国有产权交易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阜阳军分区。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中央、省驻阜各单位。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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