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鼓励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暂行办法

政策
发布部门: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29日 政策文号:阜政办〔2013〕40号 有效性:失效
阜阳市鼓励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暂行办法 阜政办〔2013〕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阳市鼓励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0月29日  阜阳市鼓励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和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交易中心)挂牌交易,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金融业发展的意见》(皖政〔2011〕10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3〕25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在我市的拟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和省交易中心挂牌的后备企业。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阜阳市推进企业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及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领导小组负责引导、协调和推动全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和省交易中心挂牌交易工作,并对挂牌企业进行持续监管,切实做好挂牌企业的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第四条 申请成为我市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拟挂牌后备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2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价值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二)主营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合规经营;(四)股权明晰,市场前景良好。第五条 申请成为我市进入省交易中心拟挂牌后备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1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价值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二)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合规经营;(四)股权明晰,市场前景良好。第六条 拟挂牌后备企业由各县市区(含市开发区,下同)推荐,领导小组办公室遴选择优确定。市级拟上市后备企业可直接成为拟挂牌后备企业。第七条 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奖励企业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或省交易中心挂牌交易。拟挂牌后备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分阶段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奖励政策,企业每项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一)企业为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或省交易中心挂牌而进行股份制改造、合并或分立、股权转让或重组的,在整体改制或变更为股份公司过程中,涉及税收、土地、房产等支持政策,比照阜政发〔2012〕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二)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属于市属企业的,市政府给予30万元的补助,属于县(市、区)属企业的,市政府给予15万元的补助;(三)企业成功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属于市属企业的,市政府给予60万元的奖励,属于县(市、区)属企业的,市政府给予30万元的奖励;企业成功在省交易中心挂牌,属于市属企业的,市政府给予30万元的奖励,属于县(市、区)属企业的,市政府给予15万元的奖励;(四)企业挂牌后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或省交易中心以增发股份、发行债券等融资方式募集资金,用于实体经济,属于市属企业的,市财政按所募集资金总额的0.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属于县(市、区)属企业的,市财政按所募集资金总额的0.3%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五)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或省交易中心挂牌企业成功通过公开发行上市转板的,按照企业上市奖励政策补足奖励差额。企业转板上市继续享受我市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其他优惠政策。第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政策,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区初审后,报市领导小组审定。第九条 企业申请奖励时需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公司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与中介机构签订的相关协议;(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挂牌证明文件及交易记录;(五)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第十条 对企业申请的奖励资金先按借款处理,企业成功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或省交易中心实现融资后,募集资金全部投资本市项目后(因阜阳市自然资源制约,必须投资自然资源所在地的项目除外),即可办理借款核销手续,转为奖励款。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以追缴企业所获得的补助、奖励资金本金及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一)对因自身非不可抗力原因停止挂牌交易进程的;(二)企业迁出本市的;(三)募集资金未按约定全部投资本市项目的,应按其所占比例追缴资金本息;(四)编造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全额追缴资金本息,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政府各类政策支持的资格。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鼓励扶持企业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和省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相关政策。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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