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南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18日
政策文号:南政办〔2016〕17号
有效性:有效
阜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南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政办〔2016〕1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为规范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214号)、《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09〕392号)、《阜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阜政办〔201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阜南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阜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18日 阜南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有序流转,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09〕392号)、《阜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阜政办〔2011〕9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第三条 县财政局是县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承担制度建设、处置审批及监督检查等工作。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出让、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行为。(一)无偿转让,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之间以无偿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权、使用权的行为。包括:1.资产在本部门内部上下级或同级之间调拨;2.资产在县本级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之间的调拨;3.因分立、合并、撤销、搬迁而发生的资产移交;4.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资产上划或下划;5.捐赠,是指经批准将尚能继续使用的资产用于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6.因特殊事由经国家、省、市或县政府批准的资产调拨(划转);7.县财政局认可的其他方式;(二)出售、出让,是指以有偿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的行为;(四)报损,是指发生的存货损失以及各项资产的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五)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六)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对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规定确认的货币资产损失、坏账损失、对外投资或担保(抵押)损失等的核销。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范处置范围主要包括:(一)经批准需置换或交易的资产;(二)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三)罚没或按规定上缴的资产;(四)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五)因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占有权、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六)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七)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八)经县政府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使用财政资金临时购置的在会议或活动结束时需要处置的资产;(九)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资产损失的情形;(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七条 县财政局按以下权限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具体包括:(一)土地、房屋建筑物的处置;(二)单笔在0.5万元以上(含0.5万元)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三)单位原值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或批量原值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资产的处置;(四)县财政局认为应该报县政府审批的重大资产处置,由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第八条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以下权限负责审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含部门本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一)单笔在0.5万元以下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二)单位原值在2万元或批量原值2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不含土地、房屋建筑物)的处置事项审批。第九条 县财政局或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进行财务处理的原始凭证,也是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和安排资产配置预算的依据。资产处置中涉及预算、财务与会计事项的,按照现行预算、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国有资产处置时,应当履行内部申报程序,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形成单位申报意见,附送相关材料,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国有资产,也不得擅自进行资产信息和账务处理。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批准权限以上的国有资产,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申报。行政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填报《阜南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见附表),并提供有关材料。同时进行网上申报。(二)审核。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申请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及必要性审核后,报送县财政局审批。(三)审批。县财政局对主管部门转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土地处置报县政府审批。(四)评估。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县财政局的批复,对属于《阜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阜政发〔2009〕24号)规定情形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报告需报财政部门审核或备案。(五)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处置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由县财政统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采取拍卖、竞价出售、招标投标或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在处置过程中,当处置价格低于经财政部门审核或备案的评估结果的,应当暂停处置,在获得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六)调账。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处置完毕后,应及时调整账务,同时做好资产信息系统的相应操作处理,做到账卡相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批准权限内的国有资产,可参照前款程序办理。主管部门应在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报县财政局备案。县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开放网上授权,单位方可进行资产信息和账务处理。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提交处置申请时,除须提供资产处置申请文件、《阜南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资产价值凭证(如购买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加盖公章的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等)以及固定资产产权证明外,根据不同情况还应提供以下相关资料:(一)无偿转让1.县政府或主管部门关于无偿划转资产的有关决定或批文;2.无偿转让协议;3.无偿转让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4.因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处置资产的,须提供分立、合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的批文;5.评估、审计资料;6.经国家特殊批准调拨的资产,须提供国家批准文件;7.其他相关资料。(二)出售、出让、置换1.县政府或主管部门关于出售、出让、置换资产的有关决定;2.资产出售方案、出让方案或置换协议;3.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4.申报资产置换时需提供对方单位及置入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5.出售、出让、置换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单价等清单;6.其他相关资料。(三)报损、报废1.行政事业单位关于报损、报废资产情况的专项说明;2.报损、报废资产价值清单;3.资产报损、报废的鉴定报告。属于有专门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资产,应按国家规定提供技术鉴定意见。属于无专门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资产由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4.相关事项的证明材料,因盘亏资产,应提供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失窃等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公安等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等;涉及保险索赔的还应提供保险公司的理赔凭证及保险理赔情况说明;5.其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四)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1.行政事业单位关于货币性资产损失形成情况说明;、2.股权(或债权)投资或担保(抵押)凭证;3.法院判决书、破产公告、债务人失踪(或死亡)证明或破产清算清偿文件、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和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等;4.其他确认货币性资产损失(含坏账损失)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文件、资料。(五)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报损、报废等处置行为中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出售收入以及报损、报废残值变价收入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处置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县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四条 县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可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国有资产处置情况专项检查。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按照规定处置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应建立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检查制度,制止资产处置中的违规、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规定批准权限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的;(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核准的;(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的;(四)未按规定及时上缴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五)应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资产评估的;(六)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第十七条 县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县财政局备案。第十九条 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由县财政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表阜南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金额: 万元序号资产名称卡片编号购建(发生)时间资产原值(批量原值)或单笔损失额数量处置形式处置原因备 注11 22 334 445 55 66 77 88 申报单位意见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意见:负责人签字:日期:财务部门审核意见负责人签字:日期:单位审核意见:负责人签字:日期: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意见:负责人签字:日期: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负责人签字:日期: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负责人签字:日期:申报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注:1.处置方式;无偿转让,出售、出让、置换、报损、报废及货币性资金损失核销:2.本表一式四纷,康报单位两份,主管部门一份,财政部门一份,如串损部门和主管部门一致时,只填申报单位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