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繁昌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繁昌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05日
有效性:有效
繁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繁昌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繁政〔2023〕32号 各镇人民政府,繁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繁各单位:《繁昌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繁昌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繁昌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质量强区战略,完善政府质量奖励制度,规范繁昌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选和监督管理工作,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鼓励和引导组织建立、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制度,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和《芜湖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芜政〔2022〕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繁昌区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奖励工作。第三条 区政府质量奖由组织自愿申请,按照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标准、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第四条 区政府质量奖每两年组织评审1次,每次授奖总数不超过5家。当年申报组织均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第五条 区政府质量奖的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区政府财政预算。奖励经费应用于支持获奖后的持续改进、经验交流、推广宣传、人员培训等。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六条 在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质强办”)设在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相关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根据评审标准拟定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二)在省、市政府质量奖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建专家评审组;(三)编制区政府质量奖工作计划、发布评审公告;(四)负责区政府质量奖的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核等工作;(五)负责区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的监督管理;(六)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管理适时修订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并持续改进。第七条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负责人、质量管理专家、行业技术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联系质量工作的区政府办副主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委员由区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质量专家担任。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定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审议确定区政府质量奖候选名单。第八条 区政府质量奖具体评审工作由专家评审组负责。评审组由3名以上单数评审员组成,实行评审组长负责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方可被聘为评审员:(一)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法律法规和规定;(二)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三)具有3年以上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方面的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书写能力。第九条 区有关部门,各镇政府、繁昌经开区管委会,区有关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本行业内组织的区政府质量奖培育、发动、推荐和推广工作。第十条 区质强办在区政府质量奖评选前,应通过政府部门网站公布申报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第三章 申报条件第十一条 申报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繁昌区区域内登记注册,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二)组织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三)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等先进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四)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经营收入、利税、总资产贡献率三项指标在上年度位居区内同行业前列;(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第十二条 申报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其评审申请:(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方面政策;(二)近3年内有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三)近3年内因申报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应方、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并出现重大负面舆情的;(四)近3年国家或省、市、区级质量监督抽查(检查)不合格的;(五)近3年内存在涉税违法违规行为;(六)近3年内发生亏损;(七)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等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八)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 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获奖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四章 评审标准和办法第十四条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为依据,主要对申报组织近3年上述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审。第十五条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评审得分不得低于600分(总分1000分)。第十六条 凡符合条件的组织,可按要求填写《繁昌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表》等资料,经区质强办资格审查后,提交专家评审组予以评审。第十七条 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材料评审。专家评审组对申报组织提交的申请书、自评报告等材料进行评审,根据材料评审结果,区质强办确定现场评审名单。(二)现场评审。根据评审细则,由专家评审组对申报组织进行现场评审。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均应形成书面报告递交区质强办。(三)综合评价。专家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情况,进行综合排序,提出区政府质量奖候选组织建议名单。(四)区评审委员会审议。区评审委员会对候选组织建议名单进行审议表决,确定拟获奖组织名单,通过媒体和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第十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候选名单,报区政府批准、公布。第五章 激励与经费第十九条 对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予以30万元的奖励,并颁发证书、奖牌。对已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再次申报仍评定为区政府质量奖的,不占用当年名额,只颁发证书和奖牌,不再颁发奖金。第二十条 为鼓励获奖组织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平,争创市政府、省政府、国家质量荣誉,对申报市政府、省政府、国家质量奖并且进入现场评审环节的予以2万元奖励。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 获奖组织应持续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积极总结管理创新经验,每年应向区质强办书面报告上年度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的情况,确保组织质量管理持续改进。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经查证属实后,撤销区政府质量奖,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取消其5年内申报区政府质量奖的资格,并公开通报。第二十三条 获奖组织在获奖后3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质强办提请区政府撤销其区政府质量奖奖项,并公开通报:(一)发生重大质量、环保、卫生等事故的;(二)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三)产品质量经国家、省、市、区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四)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有重大质量问题投诉,质量水平明显下降的。第二十四条 从事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的工作人员,应严守纪律,公正廉洁。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获奖组织在宣传其获得区政府质量奖时,必须同时标明获奖年度。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繁昌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由区政府设立并授予本区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有广泛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组织的最高质量奖项。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中涉及的评审方案、工作程序等规定,另行制定。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区质强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繁昌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繁政办〔2018〕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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