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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教体局县财政局关于东至县学前教育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10日
有效性:有效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教体局县财政局关于东至县学前教育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政办〔2012〕5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香隅化工园区管委会,大渡口经济开发区(石台工业园区)管委会筹备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县教体局、财政局制定的《东至县学前教育资助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东至县学前教育资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安徽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皖政〔2011〕年48号)、《安徽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皖教秘基〔2012〕9号)及《池州市学前教育资助实施办法》(池教基〔2012〕212号)等文件精神,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扶持力度,满足广大东至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结合我县学前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资金来源及标准第二条 每名符合条件的在园幼儿标准为500元/学期。资助每学年(秋季)申请,按学期拨付。第三条 所需经费由上级专项资金和县财政承担。第三章 发放范围和对象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公办幼儿园(包括乡镇中心幼儿园及村完小附属幼儿园,县直幼儿园)和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园幼儿,均可列入资助范围。(一)经县民政部门确认享受农村低保或城镇居民低保家庭的幼儿。(二)孤儿和残疾幼儿。(三)烈士子女。(四)因重大疾病、意外灾难等原因导致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幼儿。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资助。1.父母双方有一方亡故,另一方为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因患重大疾病需长年医治;2.父母双方或一方患重大疾病需长年医治,并已丧失劳动能力;3.父母双方均属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第四章 资助申请与审核第六条 申请程序:(一)幼儿家长(监护人)每年9月份,凭户口簿、孤儿证明、残疾证、烈士证等原始证件,到户籍所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出具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二)向所在幼儿园提交书面申请。并出示低保证明、孤儿证明、残疾证、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原始证件;因重大疾病、意外灾难等原因导致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幼儿须有实际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共同出具的因重大疾病、意外灾难而致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三)填写《池州市东至县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附件1)交所在幼儿园。(四)各幼儿园9月30日前,将《池州市东至县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集中上报所在地乡镇中心学校。(五)乡镇中心学校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程序:1.成立由学校领导和教师代表参加的审查工作领导小组。2.审查小组根据情况对提出申请的幼儿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资助对象并公示一周。3.对公示无异议的学生造册上报县教体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六)县直幼儿园、乡镇中心学校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填写《池州市东至县乡镇学前教育资助申请汇总表》(附件2),于10月15日前报县教体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县教体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10月20日前将审核好的材料反馈给乡镇中心学校和县直幼儿园。第七条 幼儿园对受助幼儿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建立电子档案。及时将家长申请表、困难证明材料、受理结果、资助金发放等有关材料留存归档。第五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第八条 县教体局对各乡镇中心学校及县直幼儿园上报的附件1、附件2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具体资助对象后,填报《池州市东至县学前教育资助申请汇总表》(附件3),于10月30日前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根据实际受助人数将资助资金划拨到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账务,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资助资金拨付给乡镇中心学校、县直幼儿园,由各乡镇中心学校、县直幼儿园组织发放,并填报《池州市东至县学前教育资助资金发放表》(附件4),幼儿家长或监护人签字后的资助资金发放表要存档,复印件分别上报县教体局、财政局备案。第九条 县教体局要公布经审批的幼儿园名单,并认真做好在园幼儿信息和受助幼儿信息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完备的、可查的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档案库,实行动态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完整。第十条 县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的管理,各幼儿园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东至县教体局、东至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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