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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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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15日 有效性:有效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政办〔2016〕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至经济开发区、大渡口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东至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5日(此件公开发布) 东至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维护广告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办法》、《池州市主城区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设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户外广告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制度。大型户外广告应当通过拍卖、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其他类型的户外广告应当通过有偿出让方式取得。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一)在城市道路、广场、水域、绿地、公交站台等公共场地或非公共场地的空间、建(构)筑物、设施及交通工具外表上,利用各种形式设置的户外商业、公益广告;(二)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房地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范围内设置的标牌、匾牌、指示牌、灯箱、霓虹灯等户外招牌广告;(三)利用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张贴的广告、宣传品以及宣传、促销活动设置的临时广告。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一)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利用城市公共空间设置的大型立柱式广告;(二)在城市建筑物顶层或墙面设置的大型广告牌;(三)在城市道路两侧设置的大型落地户外广告看板;(四)利用临街、临路建筑工地施工围墙设置的大型项目宣传牌;(五)其他形式的大型广告牌、LED显示屏或者广告看板。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第六条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设置主管机关)是本县户外广告设置的综合管理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县工商、公安、交通、财政、物价、环保、规划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部门职责,协助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广告设置主管机关应当结合本县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合理布局,有序设置;(二)户外广告设置应当与建筑、街景、环境相协调,做到图案清晰、样式美观、形体完好,高度、色调与城市景观相统一;(三)户外广告设置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体现时代特色和科技发展水平;(四)制作、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不得粗制滥造;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健康、清楚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误导消费者;户外广告的用字应当规范,禁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简化字和淘汰的异体字。第九条有下列情形或场所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消防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使用的;(三)影响市容市貌、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安全的;(四)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五)利用违章建筑、危险房屋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六)县人民政府或者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第十条设置招聘、培训、启事、声明等内容的户外广告,应当在公共广告张贴栏内设置。公共广告张贴栏由广告设置主管机关,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在居民区、背街小巷选择适当位置设置。第十一条广告设置者应当按规定发布公益性户外广告。公益性户外广告的比例不低于其发布广告数的10%。第三章 户外广告申请与许可第十二条取得户外广告使用权的设置人,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广告设置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一份;(二)户外广告使用权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原件备查);(三)户外广告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四)中标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五)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效果图;(六)广告样稿;(七)安全管理与日常维护承诺书、公益广告发布承诺书;(八)《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设置店招店牌的设置人,申请设置店招店牌,应当向广告设置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二)场地使用权证明;(三)设置方案、设置效果图;(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设置人,申请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应当向广告设置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二)广告样稿;(三)临时户外广告设置形式、范围和期限;(四)有关部门批准举办活动或者交易会、展销会的文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设置主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对符合设置要求的,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并将审批信息予以公示,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取得户外广告使用权的设置人应当依法缴纳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费。有偿使用费为政府非税收入,应上缴财政。第四章 户外广告设置与维护第十七条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为:(一)一般户外广告不超过2年;(二)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户外广告设置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审批自行失效。都十八条因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交易会、展销会设置的临时性广告,不得超过活动结束后2日。条(横)幅、布幔、飘旗等不超过7日。临时性户外广告不得申请延期,设置人应当于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2日内自行拆除。第十九条户外广告应按审批的地点、形式、规模、时间和技术标准等要求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条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30日的,广告设置者应设置公益性户外广告。公益性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征求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后确定。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后,属于利用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组织拍卖、招标,属于利用非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设置期满30日前,向广告设置主管机关办理延期的审批手续。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和建设的情况下,每次延长期限为1年,经批准延期的,应缴纳有偿使用费。第二十二条招牌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的,应当自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招牌。第二十三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迁移、遮盖或损毁;户外广告设施在批准使用期限内,因城市建设或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审批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审批。广告设置者应当自行拆除,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补偿。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广告设置主管机关应做好对户外广告设置的事先审批、事中与事后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未申请延期和未及时拆除的,广告设置主管机关应责令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和个人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广告设置主管机关依法拆除,拆除费用由户外广告设置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第二十六条广告经营者应当对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维护保洁,确保设施完好安全;对陈旧、破损影响市容市貌的广告及其设施,由户外广告设置主管机关责令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和个人限期更新或修复,逾期未修复或更新,由广告设置主管机关依法查处。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广告设置主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一)未经审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二)违反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三)擅自更改户外广告设计方案的;(四)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不办理延期手续又拒不拆除的;(五)未经审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户外广告的;(六)户外广告不进行日常维护,影响市容市貌拒不改正的。第二十八条妨碍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盗窃、故意损毁已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广告设置者对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不再享有户外广告设置权期满后的优先受让权。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者、制作者与施工者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对此负有责任的,广告设置者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第三十条户外广告位建设出让设置、户外广告审批、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前经广告设置主管机关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届满后,广告设置者应在期满后10日内自行拆除。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东至县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的,最长设置期限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不超过1年。第三十二条各乡镇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东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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