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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项目并联审定暂行管理办法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0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省“一改两为五做到”工作要求,切实提高全区项目并联审定工作效率,为项目提供优质的服务保障,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推动项目早落地、早投产、早见效,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项目(政府性投资项目除外)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外资按当期汇率折算成人民币)以上的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工作机制第三条 并联审定委员会组织机构。区人民政府区长任主任,各分管副区长任副主任,区政府办(区营商环境建设服务中心)、发改委、经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分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商务局、文旅局、数据资源局、应急管理局、招商合作服务中心、林业事业发展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由区发改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主任任办公室副主任,相关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第四条 管理机制。项目审定工作在宣州区项目准入并联审定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第五条 工作职责。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全区(宣城高新区、宣州经开区、狸桥镇除外)项目进行联合审定,提高效率,严格把关,促进项目顺利实施;对审定通过的项目进行跟踪问效、监督推进。第三章 工作流程第六条 项目拟落户地单位向区数据管理局提出编制项目备案报告申请,编制完成后连同附件材料(预审表、位置图)由区数据管理局报送给区并联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第七条 区并联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对项目备案报告材料进行初审,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向相关成员单位征求意见,进行登记汇总。相关成员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预审意见,逾期未出具的视为同意。对预审通过的项目,区并联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适时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分管行政审批的分管领导或行政审批具体负责人员召开项目并联审定会商会议,对项目实施提出指导性意见。会议通过的项目,由区发改委通知项目落户地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备案。第八条 项目预审中,提出否定意见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项目落户地单位反馈,并给出相关解决意见。对需协商解决土地、规划、林业、环评、能评等方面问题的项目,由区并联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收集情况提请由分管招商引资的副区长牵头召开项目并联审定会审定。第九条 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或需要协调上级审批的项目,由宣州区项目准入并联审定委员会主任牵头召开项目并联审定会审定。第四章 跟踪问效第十条 区营商环境建设服务中心(区项目帮办服务中心)牵头对项目全程帮办服务,对各成员单位工作进行跟踪问效,具体办法由区营商环境建设服务中心(区项目帮办服务中心)另行制订。第五章 附 则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区并联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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