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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涂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当涂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的通知当政〔2014〕113号

政策
发布部门:当涂县政府(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3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当涂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当涂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的通知当政〔2014〕113号 当政〔2014〕113号  当涂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当涂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省级涉企收费清单的通知》(皖政〔2014〕82号)精神,现将《当涂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涉企收费清单主要内容县级涉企收费清单涵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政府性保证金(抵押金),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执收单位、责任事项、追责情形等。二、严格执行涉企收费清单制度严格按照涉企收费清单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将取消和暂停的收费转交由下属单位、社会组织继续收费或变相收取。凡不在清单之列的涉企政府性收费和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一律停止执行,切实做到“涉企收费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收费”。三、落实涉企收费清单配套措施涉企收费清单纳入县政务信息公开网公开和监管。县政务督查和目标办要加强对涉企收费清单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县效能办要把涉企收费清单落实情况纳入县直机关效能考核。有关部门收费项目取消或缓征后,其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工作经费,由县财政予以保障。四、强化涉企收费清单监管认真落实收费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细化责任内容,做到责任到人。县物价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要组织开展收费清单执行情况检查,对违规收费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县监察局要依法加大对不作为、乱作为的问责力度,严格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五、加强涉企收费清单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收费政策以及权力清单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涉企收费清单内容。县级涉企收费清单的调整,由县物价局、县财政局、县政府法制办根据各自职责进行动态管理,重要收费事项调整要报县政府审定。当涂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与省、市涉企收费清单于2015年1月1日起同步施行。    附件:当涂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   2014年12月24日              附件当涂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范围和对象收费标准执收单位责任事项追责情形(一)法院部门1诉讼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函〔2011〕217号诉讼案件申请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县法院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市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范围和对象收费标准执收单位责任事项追责情形(二)公安部门2证照费(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783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8〕3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1575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3〕72号机动车有关证照申请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市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范围和对象收费标准执收单位责任事项追责情形(三)司法部门3公证费(限于行政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3〕1494号;国家计委、司法部计价费〔1998〕814号;国家计委、司法部计价费〔1997〕285号;省物价局、省司法厅皖价服〔2008〕5号;省物价局、省司法厅皖价服〔2011〕55号;省物价局、省司法厅皖价服〔2013〕132号公证申请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县公证处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市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范围和对象收费标准执收单位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四)国土资源部门4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含煤炭、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74号采矿权人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费率0.5—4%)县国土局、县财政局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市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5土地复垦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财综〔2001〕1061号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没有条件复垦和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和个人按照被破坏土地每平方米6至9元县国土局6土地闲置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用地单位每平方米5至10元7耕地开垦费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占用一般耕地的6-9元/平方米,占用基本农田的,按高于上述标准的40%计征县国土局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范围和对象收费标准执收单位责任事项追责情形8▲土地登记费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国土(籍)字〔1990〕9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皖价费〔2011〕11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11〕104号土地登记申请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县国土局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市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9征(土)地管理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597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皖价房〔2002〕47号用地申请人1.征用土地和补办征地手续(同时负责征地工作):全包按征地费用总额的4%(住房2.8%),半包按征地费用总额的2.5%(住房1.8%),单包按征地费用总额的2%(住房1.4%)2.无偿划拨国有荒山荒地:省辖市范围内1.00元/平方米,县(市)所辖镇或街道范围内0.8元/平方米,其他范围内0.6元/平方米,涉及住房建设的按上述标准的70%征收县国土局10测绘成果成图资料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6号;国家测绘局国测发〔1993〕08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1〕94号测绘成果成图资料使用申请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具有测绘资质单位              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范围和对象收费标准执收单位责任事项追责情形(五)环保部门11排污费《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令第3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财综〔2003〕38号;省、市政府令第18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皖价费〔2008〕11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保部发改价格〔2014〕2008号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县环保局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市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12环境监测服务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8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02〕9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4﹞139号按国家规定需要开展环境监测的单位、委托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的单位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县环境监测站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范围和对象收费标准执收单位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13房屋登记费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92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8〕76号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住房每件80元,非住房每件550元;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免收证书费,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县住建委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市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14住房交易手续费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1〕534号;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21号;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皖价房〔2002〕45号;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皖价房〔2003〕303号房地产交易申请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县房地产交易所15城镇污水处理费国务院国发〔2000〕36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1999〕119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515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09〕79号;省、市政府令第183号本县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低标准,县制定具体标准县建委(首创水务公司代征) 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范围和对象收费标准执收单位责任事项追责情形16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建城〔1993〕410号;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建城字〔1996〕565号;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建城字〔1996〕640号;省建设厅建城〔2002〕232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2〕18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号 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县市政所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市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17白蚁防治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9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02〕58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房〔2003〕105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号;皖政办〔2013〕29号白蚁防治申请人白蚁预防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淮河以南2元/平方米,淮河以北1元/平方米;白蚁防治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收:3元/平方米县白蚁防治所  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范围和对象收费标准执收单位责任事项追责情形(七)地方海事部门18船舶港务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91号;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交财发〔1997〕93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09〕79号;省物价局、省交通厅皖价费〔1992〕393号、皖交运〔1992〕53号进、出港船舶0.55元/净吨马鞍山地方海事局当涂分局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市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19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费〔1998〕800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4〕140号营运船舶、建造船舶及船用产品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地方海事部门所属船舶检验机构20货物港务费省交通厅交运字〔1982〕39号;省交通厅、省物价局皖交海〔2005〕5号;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水发〔2005〕234号;皖政办〔2013〕29号由港口吞吐的内贸进出口货物和集装箱(国际标准集装箱除外)以重量(W)计费1元/计费吨,以体积(M)计费0.5元/计费吨,国标2吨集装箱3元/箱,国标5吨集装箱6元/箱 负责维护防波堤、进出港航道、锚地等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单位 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范围和对象收费标准执收单位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八)农业部门21检验检测费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字〔1995〕18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7〕370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0〕236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3〕149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400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0〕5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35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4〕141号农业有关检验检测申请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渔业船舶检验检测单位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市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22▲农机监理费(含“九二”式拖拉机牌证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40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3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5〕17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11〕104号农机监理相关事项申请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县农机监理站23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400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产局渔政〔1989〕6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2〕186号在我县管辖的江河等水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养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专业捕捞按年总产值的4%,兼业捕捞按年总产值的5-8%,养殖(种植)业按年总产值的1-2%,经批准的外省单位和个人按年总产值的5-10%县渔监站 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范围和对象收费标准执收单位责任事项追责情形(九)水利部门24水资源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08〕79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商〔2014〕1号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和个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县水利局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市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25水土保持补偿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2014〕8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财综〔2014〕3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发改价格〔2014〕88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费〔2006〕160号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县水利局   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范围和对象收费标准执收单位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十)市容部门26城镇垃圾处理费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872号;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皖价服〔2007〕207号所有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经听证会程序后报城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县环卫所  (十一)卫生部门27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314号;财政部财预〔2000〕127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03〕470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7〕17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8〕18号有毒有害因素监测、卫生学评价、医疗保健、卫生用品单位消毒监测等其他技术服务的申请企业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市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范围和对象收费标准执收单位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十二)市场监管部门28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96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6〕150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179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4〕144号接受产品质量检验的单位和个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产品质量检验单位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市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29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10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4〕145号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单位和个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 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范围和对象收费标准执收单位责任事项追责情形30计量收费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7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8〕2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13〕6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9〕23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4〕146号接受计量器具检定的单位和个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计量检定单位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市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3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8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11〕10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3〕141号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机构证书工本费正本每份10元、副本每份8元,技术服务费每家90元,统一IC卡工本费每卡40元。证书副本和代码IC卡,应本着自愿原则,不得强行发放、强制收费。县市场监管局32GMP、GSP认证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3〕8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59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4〕382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函〔2007〕94号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县市场监管局 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范围和对象收费标准执收单位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十三)物价部门33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 财政部财综〔2004〕5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5〕328号;省纪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皖纪发〔2011〕12号;《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委托部门和单位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县价格认证中心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市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范围和对象收费标准执收单位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十四)人防部门3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计价格〔2000〕47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皖价费〔2014〕138号经批准确因地质和地下条件不宜修建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和个人6级(含)以上每平方米1700元,6B级每平方米1000元县人防办(委托县住建委代征)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市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注:1、以上所有收费为经国家和省批准设立的在我县实施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2、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 二、政府性基金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范围和对象收费标准执收单位责任事项追责情形(一)县国土局1▲水利建设基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11〕2号;皖政〔2012〕54号 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单位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500元/亩县国土局、县地税局一、执收单位责任: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县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本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2.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3.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征收对象的;2.自行提高征收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缓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的;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范围和对象收费标准执收单位责任事项追责情形(二)县住建委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财政部财综函〔2002〕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皖价费〔2008〕112号县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按建设项目的建设面积计征,详见文件县住建委一、执收单位责任: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县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本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2.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3.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征收对象的;2.自行提高征收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缓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的;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3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财政部〔64〕财预字第380号;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78〕建发城字第584号、〔78〕财预字第126号;财政部财综〔2007〕3号工业比较集中的县镇和工矿区的工业生产企业和非工业部门所属的生产、加工企业按工业用水水费、工业用电电费的5%-8%征收生产(销售)企业代征代缴          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范围和对象收费标准执收单位责任事项追责情形(三)县农委4育林基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2009〕32号;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财综〔2009〕686号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 按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10%征收县农委一、执收单位责任: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县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本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2.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3.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责任: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本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2.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3.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5森林植被恢复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2002〕73号;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财综〔2003〕1088号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工程确需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竹林地,6元/平方米;未成林造林地,4元/平方米;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8元/平方米;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0元/平方米;疏林地、灌木林地,3元/平方米;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2元/平方米;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征收;详见文件          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范围和对象收费标准执收单位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四)县地税局6教育费附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务院令第448号;国发明电〔1994〕2号、国发明电〔1994〕23号;国发〔2010〕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103号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3%征收县地税局一、执收单位责任: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县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本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2.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3.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征收对象的;2.自行提高征收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缓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的;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7地方教育费附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政部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5号;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教育厅财综〔2011〕349号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2%征收县地税局          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范围和对象收费标准执收单位责任事项追责情形8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95号;财政部财综〔2013〕88号;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财税法字〔1997〕635号从事各种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游艺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业的单位和个人,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的3%征收县地税局一、执收单位责任: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县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本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2.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3.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征收对象的;2.自行提高征收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缓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的;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9▲水利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单位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500元/亩县地税局、县国土局10▲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财综字〔1995〕5号;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财综〔2001〕16号;省政府令第165号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用人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按当地县级以上统计部门统计的上一年度本地区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详见文件县地税局、县残疾人联合会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范围和对象收费标准执收单位责任事项追责情形(五)县残疾人联合会1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财综字〔1995〕5号;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财综〔2001〕16号;省政府令第165号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用人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按当地县级以上统计部门统计的上一年度本地区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详见文件县残疾人联合会、地税部门一、执收单位责任: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县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本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2.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3.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征收对象的;2.自行提高征收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缓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的;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注:标注“▲”的项目为多部门征收项目。 三、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序号行政审批事项前置服务项目设立依据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收单位责任事项追责情形(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县权限内)项目建议书《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收费双方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一、执收单位责任: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2.自主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4.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1.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2.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3.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4.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5.其他应承担的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2.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2可行性研究报告3企业投资并实行政府核准制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县权限内)项目申请报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第3条、第9条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收费双方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县权限内)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15条;《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第4条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编制收费双方协商确定 具备相应资质的节能评估机构  序号行政审批事项前置服务项目设立依据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收单位责任事项追责情形(二)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5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和备案(国家明确规定需要报送省经信委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内外资项目除外)项目申请报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第9条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收费双方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一、执收单位责任: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2.自主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4.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1.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2.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3.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4.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5.其他应承担的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2.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序号行政审批事项前置服务项目设立依据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收单位责任事项追责情形(三)县国土资源局6采矿权登记、转让、变更、延续、注销许可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报告《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4条;《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10条、第11条、第13条;《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23条;《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15条;《安徽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0号)第4条、第5条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开展地质报告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收费省物价局皖价服函〔2014〕201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一、执收单位责任: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2.自主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4.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1.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2.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3.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4.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5.其他应承担的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2.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序号行政审批事项前置服务项目设立依据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收单位责任事项追责情形7 土地复垦方案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矿山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收费双方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一、执收单位责任: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2.自主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4.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1.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2.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3.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4.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5.其他应承担的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2.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序号行政审批事项前置服务项目设立依据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收单位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四)县环境保护局8建设项目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竣工环保设施验收(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应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意见)环境影响评价书、报告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第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29条、第34条根据行业标准规范,开展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等,并出具相关评估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双方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一、执收单位责任: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2.自主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4.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1.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2.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3.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4.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5.其他应承担的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2.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序号行政审批事项前置服务项目设立依据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收单位责任事项追责情形(五)县城乡规划局9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6条;《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27条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编制收费双方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机构一、执收单位责任: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2.自主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4.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1.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2.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3.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4.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5.其他应承担的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2.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序号行政审批事项前置服务项目设立依据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收单位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10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9号令)第11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33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3条根据行业标准规范,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施工图审查费省物价局、住建厅皖价服﹝2012〕201号;皖价服﹝2013〕105号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一、执收单位责任: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2.自主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4.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1.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2.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3.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4.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5.其他应承担的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2.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序号行政审批事项前置服务项目设立依据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收单位责任事项追责情形(七)县交通运输局1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9号令)第11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33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3条根据行业标准规范,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施工图审查费省物价局、住建厅皖价服﹝2012〕201号;皖价服﹝2013〕105号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一、执收单位责任: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2.自主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4.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1.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2.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3.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4.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5.其他应承担的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2.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12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验收公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33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公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费双方协商确定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试验检测单位 序号行政审批事项前置服务项目设立依据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收单位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八)县水利局13取消许可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11条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收费双方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一、执收单位责任: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2.自主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4.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1.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2.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3.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4.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5.其他应承担的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2.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1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设施竣工验收水土保持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5条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收费双方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机构15水土保持技术评估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7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第8条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相关报告水土保持技术评估报告收费 双方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水土保持评估机构16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其他建设项目、有关活动审批防洪评价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7条、第33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家计委、水利部水政〔1992〕7号)第5条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防洪评价报告防洪评价报告编制收费双方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水利设计机构 序号行政审批事项前置服务项目设立依据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收单位责任事项追责情形(九)县农委17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8条;《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第4条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收费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一、执收单位责任: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2.自主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4.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1.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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