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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当涂县推进个转企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当涂县政府(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1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当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当涂县推进个转企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当政办〔2014〕38号 当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当涂县推进个转企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当涂县推进个转企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6月4日 当涂县推进个转企工作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县政府《关于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企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深化相关部门协作机制,共同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工作目标各乡镇政府(含开发园区管委会,下同)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个转企”工作,县市场监管、经信、财政、国税、地税、人社、公安、国土、卫生、环保等部门要主动工作,协同推进,努力为“个转企”工作营造一个公平、便捷、高效、互动的外部环境,确保全面完成“个转企”工作目标。具体工作目标是:根据全县个体工商户实际生产规模和经营状况,明确“个转企”重点培育对象的认定标准,共同建立“个转企”培育库,便捷准入环境,落实优惠扶持政策,加强协作管控,着力营造个体大户与私营企业公平税负、公平竞争的环境。二、工作步骤(一)准备阶段。县政府和各乡镇政府分别成立“个转企”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个转企”培育库名单,确保完成市政府每年下达的“个转企”目标任务。其中,2014年,全县完成“个转企”500户任务(附件1)。各乡镇政府要加大培育引导力度,在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基础上,力争突破。(二)推进阶段。各乡镇政府要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开展“个转企”服务月、现场推进会等多种活动载体,引导培育库名单内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三)考核阶段。县政府年终将“个转企”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各乡镇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进行考核,确保顺利实现“个转企”工作目标。县“个转企”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各乡镇政府“个转企”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通报督查结果和“个转企”工作进展情况。每年年底,各乡镇政府和相关单位对“个转企”工作进行全面总结,部署下一年度工作。三、工作细则(一)确定培育库名单。将具备“个转企”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列入培育库予以重点培养和引导。列入培育库名单的个体工商户应符合下列条件:从业人员较多、经营规模较大的从事加工制造的;从事歌舞厅、电子游戏室、浴场等娱乐行业的;从事药品经营规模较大的;规模较大从事中介咨询服务行业的;大型餐饮场所(包厢数量10个以上)或连锁经营的;较大规模经营批发的;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大型商场的;税务部门已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或按一般纳税人对待的;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餐饮、娱乐、住宿、洗浴等服务行业具备较为完善收付结算设备的个体工商户;在行业中具备一定影响力和代表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品牌的个体工商户。县市场监管、经信、国税、地税、文广等部门根据职能进行调查摸底,形成“个转企”培育库,提供给乡镇政府,由各乡镇政府上门宣传,动员相关个体工商户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个转企”登记。各乡镇可参考各部门提供的“个转企”培育库名单,也可自行确定本辖区“个转企”培育库名单。(二)“个转企”注册登记。本县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港、澳、台居民申办的个体工商户除外)自愿转型为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登记机关按照马鞍山市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注册登记相关规定,采取“一注一设”登记方式,即原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同时转型升级申请办理企业设立登记。鼓励个体工商户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原个体经营者应当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的,原个体经营者(或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应当是该企业的股东、合伙人之一,且投资比例应占50%以上(含本数)。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由所属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注销后的个体工商户档案随企业开业登记资料一并提交企业登记机关转入新设企业档案合并保存,个体户办理注销登记时,还需出具债权债务承继说明。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建立登记“绿色通道”,设立专门登记窗口,由专人负责提供登记咨询、指导及办理。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型为企业的,应当依法先行申请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允许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但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没有字号的,可以直接申请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依法核准后,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附件2)并标明“由个体工商户转型”字样。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后不改变经营场所的,无需提交经营场所证明文件,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允许在原经营范围的基础上,自主调整经营范围。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仍在有效期内,且经营范围、经营场所、所需资质条件均不变的,无需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由许可部门凭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出具的标明“个转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在原许可证(文件)复印件上签署“同意个转企继续使用”意见,加盖公章认可。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组织形式、名称等需先行变更前置许可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许可文件。企业可在转型登记后1年内凭市场主体登记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和《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到许可部门办理上述前置许可证件的变更手续。新增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或原许可项目有效期已过期,或者原许可项目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等发生变化的,应提交新的前置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按照《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依法做好受理、审查和决定。利害关系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或是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依法核实。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企业成立日期为转型日期。登记机关在颁发《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时,同时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附件3)和《个转企基本情况表》(附件4),为列明“个转企”前后的登记信息和转企时间,为企业办理其他手续提供便利。个体工商户转型登记为企业后,登记机关应当提醒企业在一周内办理个体工商户税务注销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注销。县国税、地税、市场监管等部门同时开通“个转企”业务办理“绿色通道”,按“即办件”换发办理《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相关政策落实。完成“个转企”登记注册的企业凭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和《“个转企”企业基本情况表》到相关部门申请落实税费减免、社保扶持、金融支持、财政奖励等相关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对“个转企”后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规定加计扣除。“个转企”企业自转企当年起3年内新增税金(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等额资金给予奖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条款规定,对确有困难的“个转企”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后,可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期纳税有困难并符合税法规定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经审核批准后,可延期缴纳税款。对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以自然人名下的土地、房产投资转型至其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公司名下的,经地税部门审批,免征契税和交易手续费。公安部门对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的企业之间车辆权属划转,经审批,按变更登记办理。各部门应免除转型过程中所有登记、变更费用和证照工本费,涉及上缴省级以上财政或代收的,由相关部门报政府财政支付。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3年内仍按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并按个体工商户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金融机构为“个转企”企业开设账户提供便捷通道,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务和信贷产品。“个转企”后原则上可保留转企前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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