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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当涂县卷烟零售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当涂县政府(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2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当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当涂县卷烟零售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当涂县卷烟零售市场管理办法》已经当涂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当涂县卷烟零售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整顿规范烟草市场经济秩序和烟草专卖行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依法取缔无证经营,确保卷烟市场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当涂县境内从事卷烟零售经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第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不同事项确定申请类型,并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等。第五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三)符合《马鞍山市卷烟零售点布局规定》;(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发放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总量控制原则;(二)公开、公正原则;(三)受理在先、先出后进原则;(四)弱势群体优先原则。第七条 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法定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第九条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书面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予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第十条 依法作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书面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二)中、小学校周围;(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第十二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五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第十三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按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期限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第十四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严禁向无证零售户提供货源。第十五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将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第十六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第十八条  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依法进行变更登记;拒绝变更登记的,应当取消其经营资格,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第十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七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第二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止经营业务一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三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第二十一条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第二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当涂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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