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27日
政策文号:池政〔2016〕79号
有效性:有效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池政〔2016〕79号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业经2016年8月11日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池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7日 池州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池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安排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资金,体现政府引导扶持职能,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池州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现代农业、健康养老及旅游文化等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优质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池州集聚。 第三条 引导基金体现“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原则,按照“1+2+N”模式运行,即设立一级母基金,组建二级基金群(创业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通过市场化手段,引导社会资本共同参与,推动池州N个产业发展。 创业投资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向初创期、成长期中小企业投资,特别鼓励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的初创期企业。 产业投资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符合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方向的行业和企业。 第四条 引导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市财政预算安排和自身投资收益,适当引入其他出资主体。引导基金规模不限,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设立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主要负责引导基金相关管理规范的制定,在此规范下授权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按市场化原则自主管理。管委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管委会成员由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旅委、市农委、市工商质监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文广新局、人行池州中心支行、池州银监分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第六条 管委会主要职责如下:(一)履行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市创业天使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职责,并负责制定引导基金相关管理规范。(二)审定基金设立方案及年度资金安排计划。(三)定期对引导基金投资及管理情况进行督导。(四)审定管理机构及投资机构年度运营情况报告。(五)审定引导基金其他重大事项。第七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主要负责协调引导基金的运作,监督、检查投资项目及引导基金使用情况,并对引导基金运作绩效进行评估。第八条 市产业发展基金公司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日常投资运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对阶段参股申请方进行尽职调查并实施投资;(二)对跟进投资、直接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实施投资;(三)实施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投资项目;(四)对投资形成的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五)监督管理和适时检查引导基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管委会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 运作模式 第九条 引导基金主要采取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直接投资模式运作。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以参股方式组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支持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新的投资机构。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机构选定投资的创业企业,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直接投资是指对池州首位产业和对池州发展有牵动性的重大项目,引导基金可以直接进行投资。第十条 引导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一)项目征集。管理机构根据引导基金的投资原则和相关要求,向社会公开征集引导基金合作投资机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向管理机构推荐项目。(二)立项审查。管理机构组织部门和专家团队对拟合作的投资机构和拟投资的相关项目尽职调查和论证,形成对拟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项目可行性报告、退出安排、风险控制及监督管理报告。(三)项目审议。管委会根据管理机构提供的相关报告,对管理机构的尽职调查等是否按照相关基金管理规范运作进行审议,在此基础上,形成投资决策指导意见。(四)组织实施。管理机构负责按照管委会的审议意见,自主决策,实施投资。 第四章 阶段参股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参股组建创业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投向初创期、成长期的中小企业;产业投资基金主要投向符合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方向的行业和企业。(二)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规模分别不低于1亿元、5亿元。引导基金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三)新设立创业投资与产业投资机构及其投资管理机构须注册在池州市。(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二条 申请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投资机构或投资管理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二)有至少3个成功投资案例;(三)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四)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第十三条 共同发起设立的投资机构进行投资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投资于池州区域的资金不得低于引导基金参股额的2倍;(二)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三)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投资不得超过该引导基金实际规模的20%;(四)不得投资于其他投资机构。第十四条 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创业投资的基金可以随时退出。基金投入池州区域以内的,3年内转让,转让价格为基金原始投资额;超过3年,转让价格为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基金投入池州区域以外的,原则上同股同权。投资机构的主发起人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第十五条 产业投资基金可通过股权、债权等多种形式进行投资。第十六条 产业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价格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第十七条 投资机构发生清算,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按合同约定,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基金。 第五章 跟进投资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原则上应投资于初创期企业,对单个企业原则上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第十九条 跟进投资的投资价格与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价格相同,投资规模不超过创业投资机构投资规模的30%。第二十条 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可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管理。管理机构应当与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等。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采用跟进投资方式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可优先受让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受让价格可以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受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第二十二条 管理机构须事先约定引导基金的优先清偿权,创业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基金。 第六章 直接投资 第二十三条 直接投资依据《池州市创业天使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池政办〔2015〕59号)和《池州市本级产业发展基金股权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池政秘〔2016〕143号)相关规定执行。 政府另行安排的其它重大投资应当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根据实际使用进度,委托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具体负责引导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并定期向管委会报告资金运作情况。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六条 管理机构对投资机构未按本办法要求开展投资业务的,有权要求进行调整;协调无效的,报请管委会同意后,按协议约定将引导基金从投资机构中退出,并依法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及其下设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及时向管委会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按月向管委会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二十八条 管委会办公室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不定期对引导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审计。必要时由审计部门对引导基金进行全面审计。 第八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市金融办对引导基金引导效果、社会效益、风险控制及内部管理、引导基金退出及可持续性,进行总体绩效考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市财政安排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规模、确定各类型投资方式的重要依据,并据此落实对投资机构的奖励。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初创期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 (三)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市政府出台的有关政府投资基金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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