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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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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04日 有效性:有效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池政〔2018〕29号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皖政〔2018〕16号)要求,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国务院决定取消40项国务院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和1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我市对应取消4项,涉及政府权责清单的权责事项作相应调整。涉及县级实施的事项由各县区自行对照国务院、省政府文件相应取消。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市场已具备自我调节能力的事项改革后,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要重点转向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由同一部门对相同内容进行重复审批的事项改革后,相关部门在削减重复审批、合并办事环节的同时,要进一步强化保留审批事项的准入把关作用,发挥认证管理的积极作用,落实监管责任,防止出现监管盲区。改革涉及的部门要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适宜公开的向社会公布并加强宣传、确保落实。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做好衔接工作,认真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坚决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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