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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池州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09日
有效性:有效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池州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的通知 池政〔2015〕3号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池州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业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涉企收费清单主要内容。市级涉企收费清单涵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政府性保证金(抵押金),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执收单位、责任事项、追责情形等。二、严格执行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涉企收费清单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将取消和暂停的收费转交由下属单位、社会组织继续收费或变相收取。凡不在清单之列的涉企政府性收费和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一律停止执行。三、落实涉企收费清单配套措施。市综合考核办、市政府督办室、市纠风办要抓紧研究制定涉企收费清单的具体督查督办措施,把涉企收费清单的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核、机关效能考核和作风评议,加强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收费项目取消和暂缓征收后,其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四、强化涉企收费清单监管。认真落实收费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对放开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要以现行收费标准为上限实行竞价,确保收费标准降低,坚决避免出现竞争不充分而导致乱涨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要组织开展收费清单执行情况检查,对违规收费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市监察局要依法加大对不作为、乱作为的问责力度,严格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五、加强涉企收费清单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收费政策以及权力清单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涉企收费清单内容。市级涉企收费清单的调整,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根据各自职责进行动态管理,重要收费事项调整报市政府审定。六、《池州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市级有关涉企收费政策规定与本清单不一致的,以本清单为准。各县(区)要按规定同步公布实施涉企收费清单。 池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9日 池州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范围和对象收费标准执收单位责任事项追责情形一、法院部门1诉讼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函〔2011〕217号诉讼案件当事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范围和对象收费标准执收单位责任事项追责情形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2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1〕7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3〕239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皖价行费字〔1998〕11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皖价费〔2002〕145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财综〔2004〕127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4〕4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6〕65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省无线电管委会池州管理处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范围和对象收费标准执收单位责任事项追责情形三、公安部门3证照费(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3)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783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8〕3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1575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3〕72号机动车有关证照申请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范围和对象收费标准执收单位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四、国土资源部门4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含煤炭、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74号采矿权人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费率0.5—4%)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涉及矿产品由市矿产品管理处代征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5土地复垦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财综〔2001〕1061号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没有条件复垦和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和个人按照被破坏土地每平方米6至9元市国土资源局6土地闲置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用地单位每平方米5至10元市国土资源局7耕地开垦费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占用一般耕地的6-9元/平方米,占用基本农田的,按高于上述标准的40%计征市国土资源局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范围和对象收费标准执收单位责任事项追责情形8▲土地登记费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国土(籍)字〔1990〕9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皖价费〔2011〕11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11〕104号土地登记申请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市国土资源局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9征(土)地管理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597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皖价房〔2002〕47号用地申请人1.征用土地和补办征地手续(同时负责征地工作):全包按征地费用总额的4%(住房2.8%),半包按征地费用总额的2.5%(住房1.8%),单包按征地费用总额的2%(住房1.4%)2.无偿划拨国有荒山荒地:省辖市范围内1.00元/平方米,县(市)所辖镇或街道范围内0.8元/平方米,其他范围内0.6元/平方米,涉及住房建设的按上述标准的70%征收市国土资源局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范围和对象收费标准执收单位责任事项追责情形五、环保部门10排污费《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令第3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财综〔2003〕38号;省政府令第18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皖价费〔2008〕11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保部发改价格〔2014〕2008号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市环保局。涉及矿产品由市矿产品管理处代征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11▲环境监测服务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8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02〕9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4﹞139号按国家规定需要开展环境监测的单位、委托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的单位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市环境监测站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范围和对象收费标准执收单位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12▲房屋登记费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92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8〕76号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住房每件80元,非住房每件550元;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免收证书费,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市房产事务局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13▲住房交易手续费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1〕534号;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21号;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皖价房〔2002〕45号;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皖价房〔2003〕303号房地产交易申请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市房地产交易所14城镇垃圾处理费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872号;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皖价服〔2007〕207号所有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市市容局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范围和对象收费标准执收单位责任事项追责情形15城镇污水处理费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1999〕119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515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09〕79号;省政府令第183号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非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0.60元;特种行业用水每立方米0.80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16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建城字〔1996〕565号;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建城字〔1996〕640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号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17白蚁防治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号;皖政办〔2013〕29号白蚁防治申请人白蚁预防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2元/平方米;白蚁防治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收:3元/平方米市白蚁防治所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范围和对象收费标准执收单位责任事项追责情形七、交通运输部门18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公路)《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皖交财〔2010〕391号政府还贷公路行驶的车辆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市交通运输局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19▲船舶港务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91号;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交财发〔1997〕93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09〕79号;省物价局、省交通厅皖价费〔1992〕393号、皖交运〔1992〕53号进、出港船舶0.55元/净吨市地方海事局20货物港务费省交通厅交运字〔1982〕39号;省交通厅、省物价局皖交海〔2005〕5号;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水发〔2005〕234号;皖政办〔2013〕29号由港口吞吐的内贸进出口货物和集装箱(国际标准集装箱除外)以重量(W)计费1元/计费吨,以体积(M)计费0.5元/计费吨,国标2吨集装箱1.5元/箱,国标5吨集装箱3元/箱 市港口管理局 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范围和对象收费标准执收单位责任事项追责情形21长江干线船舶引航费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3〕149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1〕153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3〕115号进出长江干线以及在该水域接受强制引航或移泊的船舶详见收费依据文件交通运输部长江海事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的,由国家、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22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费〔1998〕800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4〕140号营运船舶、建造船舶及船用产品详见收费依据文件省地方海事局所属船舶检验局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范围和对象收费标准执收单位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八、水务部门23水资源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08〕79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商〔2014〕1号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和个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市水务局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24河道采砂管理费(含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9〕3085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9〕267号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石、取土、淘金等单位和个人;在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从事采砂(含吹填造地采砂)、采石、取土和淘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河道采砂管理费每吨1.5元;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每吨2元市水务局25水土保持补偿费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发改价格〔2014〕88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费〔2006〕160号、皖价费〔2014〕160号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市水务局。涉及矿产品由市矿产品管理处代征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范围和对象收费标准执收单位责任事项追责情形九、卫生部门26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314号;财政部财预〔2000〕127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03〕470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7〕17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8〕18号有毒有害因素监测、卫生学评价、医疗保健、卫生用品单位消毒监测等其他技术服务的申请企业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范围和对象收费标准执收单位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27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96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6〕150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179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4〕144号接受产品质量检验的单位和个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28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10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4〕145号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单位和个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心29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11〕3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财综〔2011〕113号申请生产列入国家《工业产品目录》内的产品的企业一个类别2200元,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按规定收费标准的20%收取审查费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 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范围和对象收费标准执收单位责任事项追责情形30计量收费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7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8〕2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13〕6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9〕23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4〕146号有关计量许可申请人和接受计量器具检定的单位和个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计量测试所、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3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8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11〕10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3〕141号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机构工本费正本每份10元、副本每份8元,技术服务费每家90元,统一IC卡工本费每卡40元。证书副本和代码IC卡,应本着自愿原则,不得强行发放、强制收费。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范围和对象收费标准执收单位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十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32GMP、GSP认证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3〕8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59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4〕382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函〔2007〕94号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33药品检验费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1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3〕15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534号;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9〕5号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及委托检验的单位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市食药监检验机构 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范围和对象收费标准执收单位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十二、物价部门34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 财政部财综〔2004〕5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5〕328号;省纪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皖纪发〔2011〕12号;《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委托部门和单位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市价格鉴证机构(价格认证中心)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范围和对象收费标准执收单位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十三、人防部门35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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