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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地税局等部门核定主城区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20日
有效性:有效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地税局等部门核定主城区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办法的通知 池政办〔2012〕39号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物价局《核定主城区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核定主城区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办法市地税局 市财政局 市住房城乡建委 市物价局 为规范我市主城区范围内存量房交易环节的税收征管,切实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减少税收流失,实现税负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10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确定计税价格基数。根据主城区各区域存量房和商品房的平均交易价格确定区域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基数,建立覆盖主城区的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基础数据库,并根据区域商品房环比增减幅度对基础数据库数据予以调整。基础数据库数据主要来源于我市主城区存量房和商品房交易实际计税价格数据、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存量房市场价格的调查数据。二、确定计税基准价格。市地税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物价局等部门在计税价格基数的基础上,通过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评估系统确定计税基准价格。三、基准价格修正。成立由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物价局和有关专家组成的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评估工作价格认定小组,负责适时对计税基准价格进行修正。基准价格原则上每季度修正一次,如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情况,将及时进行修正。四、确定评估计税价格。根据计税基准价格,考虑相关修正因素,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确定存量房评估计税价格,作为存量房交易契税、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种的计税依据。具体评估技术标准由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物价局负责制定。存量房成交价格高于评估计税价格的,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成交价格低于评估计税价格的,以评估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纳税人申报存量房价格偏低且有合理理由的,需提供书面证明材料,由市地税部门负责审核并确定计税价格。五、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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