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征地补偿及用地报批规费准备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13日 政策文号:池政办〔2010〕102号 有效性:有效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征地补偿及用地报批规费准备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池政办〔2010〕1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池州市征地补偿及用地报批规费准备金管理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10月13日 池州市征地补偿及用地报批规费准备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征地补偿及用地报批规费准备金(以下简称“征地准备金”)是申请用地或申请先行用地单位在征地报批材料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审查之前,将依法应予缴纳的征地补偿费用及用地报批规费足额预先存入征地准备金预存专户(以下简称“预存专户”),作为确保征地补偿费用能够及时足额兑付给被征地农民,用地报批规费能够及时足额缴纳而准备的资金。  第二章范围、标准和缴纳方法 第三条 征地准备金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应提取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以及征地管理费、水利建设基金、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各项规费。第四条 征地准备金计算方法和标准,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第五条 申请用地或申请先行用地单位,在将征地报批材料提交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之前,必须将征地准备金足额缴入所在县(区)、管委会财政部门设立的预存专户。市土地收储中心实施的征地,征地准备金足额缴入市财政预存专户。跨县(区)、管委会的建设项目用地,由用地或申请先行用地单位将征地准备金足额缴入到市或用地所在的县(区)、管委会财政部门预存专户。各地报送建设用地报批材料时,必须附具金融部门出具的预存征地准备金进账凭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对所附进账凭证情况严格把关。 第三章  发 放 第六条 申请征地或申请先行用地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通过后,根据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缴费通知单,市、县(区)、管委会财政部门将预存的征地报批规费按规定及时缴入相关帐户。第七条 申请征地或申请先行用地获批后,由被征地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据实拟定征地补偿费用发放名单,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所在县(区)、管委会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定。市土地收储中心实施的征地,征地补偿费用发放名单经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和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定。第八条 市、县(区)、管委会财政部门要在收到用地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预存的征地补偿费用从预存专户缴入金库,并根据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审定的征地补偿费用发放名单,依法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拨付到位。属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补偿被征地农民的,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直接拨付至社保基金专户。第九条 征地补偿费用具体发放情况应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公示。 第四章  结算和监督 第十条 征地准备金不计利息、多退少补。第十一条 申请征地未获批准的,或实施征地后预存的征地准备金结算有结余的,市、县(区)、管委会财政部门应自原缴款单位申请返还征地预存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预存或结余的征地准备金退回原缴款单位。第十二条 市、县(区)、管委会国土、监察、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征地准备金的监管,对弄虚作假或违规挪用、混用、拖欠、截留征地准备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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