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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市直财政管理资金存储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28日
有效性:有效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市直财政管理资金存储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池政办〔2013〕27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池州市市直财政管理资金存储管理改革实施方案》业经2013年6月19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6月28日 池州市市直财政管理资金存储管理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市直财政管理资金存储管理,充分发挥财政管理资金在支持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杠杆和导向作用,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提高财政管理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资金保值增值,特制定本方案。一、总体思路按照“规范、透明、公平、激励”的原则,改革财政管理资金存储管理模式,探索财政管理资金存储与商业银行对我市贡献相挂钩的途径,在不改变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的前提下,对财政管理资金存储商业银行实行“指标评价、存量总控、资金集中、统一调度、贡献挂钩”,对商业银行按考核量化评分所占比重进行存款分配,引导和撬动商业银行加大有效信贷资金投放,并确保财政管理资金安全和收益最大化。二、改革内容(一)财政管理资金范围1.由中央、省及市直财政预算安排,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列支,并核拨到专户管理的专项资金。2.依据法律法规,按规定程序征收或向社会募集、具有专门用途并在财政专户中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包括非税收入以及社保基金。3.由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统一账户管理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金。(二)账户设置及资金管理1.总分账户的开设与管理由市财政局国库科管理的财政专户资金和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管理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均实行总分账户管理模式,即:收支总户+过渡账户。通过一次性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一家商业银行,分别设立财政专户资金收支总户和国库支付中心收支总户;其他商业银行的现有账户转为过渡账户。财政专户资金收支总户负责对纳入考核范围的财政专户资金进行归集、支付、调度和核算,实现财政专户资金的统一管理和规范运作。收支总户的主要功能为:(1)统一归集财政专户资金。归集中央、省、市直财政预算安排并核拨到专户管理的专项资金;归集从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的非税收入和划转的代管资金。(2)统一支付财政专户资金。市财政局各资金管理科室按照规定的资金拨付程序,统一从收支总户支付财政专项资金。(3)统一调度财政专户资金。当收支总户资金存量超出专项资金支付需求时,由市财政局按照考核评价确定的存款分配比例,划入其他商业银行过渡账户;当收支总户资金存量不足以满足专项资金支付需求时,由市财政局按照考核评价确定的存款分配比例,从其他商业银行过渡账户调回存款。(4)统一核算财政专户资金。对纳入收支总户管理的各类财政资金,市财政局各资金管理科室按资金项目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市财政局国库科分资金管理科室分别建银行存款账。市财政局国库科每月与资金管理科室、有存款的商业银行核对,确保账账相符、账款相符。过渡账户负责对收支总户资金的调节,主要功能为:(1)按照考核确定的存款分配比例,接收从收支总户调入的资金,并及时将调入资金转为定期、协定或通知存款。(2)因收支总户不足以满足专项资金支付需求时,从过渡账户将资金调到收支总户。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收支总户负责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的归集、支付、调度和核算,资金存量纳入总量考核范围。国库支付中心收支总户和过渡账户的功能同上述财政专户资金收支总户和过渡账户。2.社会保险基金账户管理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保留现有五个社会保险基金账户,负责归集、支付、调度和核算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要相对集中,只能存放于设有社会保险基金账户的分支机构。各项存量资金纳入总量考核范围,市财政局会同市人社局负责认真测算日常资金需求量,合理选择定期、协定或通知存款。3.非税收入账户管理保留现有商业银行非税收入账户,负责非税收入汇缴和代管资金划转。各项存量资金纳入总量考核范围,市财政局负责认真测算日常资金需求量,合理选择定期、协定或通知存款。(三)考核评价激励机制制定《池州市市直财政管理资金存储考评激励暂行办法》,对在主城区设有分行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进行考评,确定各商业银行的存款比例。政策性银行的财政资金存款,市政府按一事一议方式确定。1.建立考核评价指标考核评价指标分为以下四大类:(1)贷款规模指标,反映各商业银行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包括存贷比、贷款余额、新增贷款、小微企业新增贷款四个分项指标。(2)争先进位指标,反映各商业银行在全省本系统内的新增贷款情况。(3)纳税规模指标,反映各商业银行在我市缴纳的税收收入情况。(4)服务质量指标,主要反映商业银行代理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服务质量指标具体包括:支付结算水平、信息反馈质量和信息系统性能三个分项指标。凡发生任意压票、退票、滞拨资金,非税收入代收不收,影响财政管理资金的收付、调度和核算等现象,以及有商业银行服务对象举报并经查实的,该商业银行此项不得分,并按受影响资金数额的三倍调减该银行财政存款。服务质量指标从第二次考核评价时起开始计算。2.核定各商业银行总得分考核评价采用评分法,根据各评价指标,计算或确定单个被考核商业银行各分项指标得分情况;将该商业银行的分项指标得分加总,计算出该商业银行的总得分。3.核定财政管理资金存款在各商业银行的分配比例计算单个商业银行的总得分在各商业银行得分总和中所占的比重,作为财政管理资金存款在该商业银行的分配比例,从而确定该商业银行获得的财政管理资金存款分配数额。4.确定考评频次对商业银行的考核评价原则上每季度一次。对当年在池州主城区新设立的商业银行,市政府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资金支持额度,营业满一年后(以银监部门同意开业的批文日期为准)参与考核评价。5.明确约束性措施对存贷比、贷款余额、当年新增贷款、纳税总额指标均下降的银行,自次年起取消在该商业银行的财政存款业务;单项指标连续两年下降的,自第三年起取消在该商业银行的财政存款业务。(四)预警机制为确保财政管理资金的安全,当商业银行流动性或内部管理控制出现问题时,及时收回管理财政存款。三、实施步骤和要求(一)成立组织机构成立市财政局局长为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考核评价小组,下设考核办,具体负责考核评价工作。(二)清理财政专户全面摸清市直财政所开设的专户及专户资金数额;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设立收支总户的商业银行,除非税收入以及社保基金现有账户保留外,其他商业银行的现有账户转为过渡户。(三)调整资金存放由于现存放在各商业银行的财政管理资金与按本方案考核评价确定的应存放资金不一致,为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和平稳过渡,现存放在商业银行的财政管理资金,应根据考核评价确定的存款分配比例,一年内分季调整到位。(四)严肃考核纪律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账户管理和银行结算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擅自为预算单位开设、保留账户,以及违反银行结算制度,任意截留、挪用结算资金的商业银行,市财政局将取消其财政存款等业务3年,人行池州市中心支行、池州银监分局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四、本方案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五、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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