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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市区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分成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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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23日 政策文号:池政办〔2011〕69号 有效性:有效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市区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分成管理规定的通知 池政办〔2011〕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池州市市区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分成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池州市市区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分成管理规定 为规范我市市区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集约节约用地,促进市区土地有序开发,充分调动贵池区经营城市和优化发展环境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借鉴本省其他城市做法,结合池州实际,制定本规定。一、分成范围1、市区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分成范围为主城区、工业园区、教育园区、齐山平天湖风景区以及原池阳、秋浦、里山、马衙、江口办事处规划范围内的国有经营性土地。2、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会同贵池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确定上述分成范围内存量净地地块及四至范围。3、市规划局负责界定上述区域的四至范围,并在上述范围内作出建设用地规划时,具体标明规划用地红线和宗地的四至范围。二、土地出让按照《池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定的通知》(池政〔2011〕65号)规定,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原则上实行净地出让、净地交付。涉及市与贵池区两级的出让土地,除存量净地外,其他均由贵池区承担征地拆迁等工作。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用地委员会确定的国有土地出让计划及市规划局划定的规划范围、条件,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市财政局专户。三、分成比例1、上述规划范围内的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市与贵池区实行按比例分成,具体为:存量净地出让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市与贵池区按7:3分成;其他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取得的收入,市与贵池区按3:7分成(贵池区承担征地、报批、拆迁、安置等费用)。2、涉及开发区与站前区的出让土地收入分成管理另行规定。四、征收管理因土地使用权超过规定的开发年限或欠缴土地出让金等原因被依法收回的土地,其土地出让收入不进行分成或返还。因征地拆迁影响土地出让金收缴的,每月按应收未收金额的1%收取罚金,由市财政局从收入结算中扣罚。五、收入结算上述规划范围内的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收入分成及时按比例进行结算,年终进行清算。具体由贵池区政府提交结算申请报告,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城投公司等部门进行审核,测算出市与贵池区分成的数额,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及时将贵池区分成部分拨付至贵池区财政局。六、规定自二〇一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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